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5.09.20. 府訴三字第10509126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請求提供資訊等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
      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亦得提起訴願。」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
      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 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5年 7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主張請求本府教育局補發徵
      收其原有房屋及行政委託本府文化局之公告內容、○○大街場地租借及租金辦法等,惟
      該訴願書並未敘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或不作為,亦未檢附原行政處分書或原申請書及受理
      申請機關收受證明影本,致本件究否有行政處分或不作為尚有未明,經本府法務局以10
      5年 7月14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053636553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
      函於105年7月15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訴願人雖於105年7月11日補充
      訴願理由,惟仍未說明其不服之行政處分或不作為為何,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願自不
      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請假
                                   副局長 林淑華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