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5.09.20. 府訴三字第10509130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民國105年6月15日北市中崙總字第10
5306352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年4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釋:「主旨:茲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查核
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如說明,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實施......
說明:......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96年 3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43690號函釋:「主旨:關於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廠商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說明:......三、政府
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章納入異議、申訴之救濟程序規定,係基於廠商於招標、審標
、決標階段,與機關尚無契約關係,如循民事訴訟程序,難有可提起訴訟之訴因,為維
護其權益,並為符合我國擬申請加入之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範,而參酌該協定
訂定之爭議處理機制。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非屬『行政處分』......。」
二、查臺北○○中學(下稱○○高中)為辦理「臺北市 105-108學年度國民中學校務績效指
標訪視評鑑系統委託資訊服務」(標案案號: 105-01-0515,下稱系爭標案)招標案,
預算金額為新臺幣95萬元,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8日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依系爭標案公告內容截止投標時間為
105年5月24日17時,開標時間為105年5月25日13時,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隨即進行廠商簡
報及評審作業,預定決標日為105年5月26日。訴願人參與投標,經評審結果為不合格,
訴願人乃以105年5月25日桓管字第105108號異議書,以系爭標案於105年5月25日13時辦
理開標,○○高中接續辦理評選作業,有違招標文件相關規定,損及其權益為由,向○
○高中提出異議。嗣經○○高中以 105年6月15日北市中崙總字第10530635200號函復訴
願人略以:「 ......說明:......二、 ......(一)......有關開標資格審查及評審
作業時間資訊並詳列於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第1項:『本案105年5月25日下午13時0
分辦理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隨即進行廠商簡報及評審作業』;同前項後段敘明:『
本案預定決標日: 105年5月26日』,並得以推論評審作業時間係於105年5月26日前1日
進行,經評審結果獲得最符合需要之廠商於 5月26日進行議價作業。(二)......廠商
若對於招標文件開標評審作業時間有疑義,得於上述公告疑義期間提出,惟尚未見任何
廠商提出疑義。(三)......本案評審會議之時間、地點除公開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外,本案開標資格審查後並當場口頭通知各家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進行抽籤後簡報,貴公
司出席開標人員在場確有受通知之事實......。」訴願人不服,於105年6月22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高中檢卷答辯。
三、經查○○高中 105年6月15日北市○○總字第10530635200號函係就訴願人對於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所為之函復,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 3月8日工程企字第0
9600043690號函釋意旨,政府採購之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高中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
,非屬行政處分。是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函釋意旨,自非法之所
許。
四、另訴願人申請暫停採購程序、變更開標結果及重新辦理開標程序,經查系爭招標於 105
年 5月26日已完成議價,宣布決標,原處分機關無從暫停採購程序;且本案既係對非行
政處分提起訴願,自無變更開標結果及重新辦理開標程序等問題,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請假
副局長 林淑華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