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幼兒就學補助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9月8日北市教前字第10539105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配偶○○○填具「臺北市104學年度第2學期『助妳好孕-5歲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設籍
    本市補助申請表」,以其女○○○﹝民國(下同)98年○○月○○日生,原設籍臺北市南港
    區﹞就讀本市南港區○○小學(下稱○○國小)附設幼兒園(下稱○○幼兒園),經由該幼
    兒園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4學年度第2學期「助妳好孕-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案經原處
    分機關審查後,依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核定補
    助並撥付訴願人補助款新臺幣(下同)5,543元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據本府民政局105年7月6
    日提供之戶籍資料,發現○○○戶籍於105年4月29日即遷出本市,審認有本辦法第13條規定
    「申請補助後,幼兒戶籍遷出本市」之情形,乃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以105年 9月8日北市
    教前字第105391057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5年9月23日前繳回補助款,該函於105年 9月12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9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1月10日、16日及106年 1月5
    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第 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四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 五歲幼兒(一)就讀本市經許可設
      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
      ,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前
      項所稱之四歲及五歲幼兒,以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年滿該歲數者認定之」第 4條
      規定:「本辦法之申請人指前條第一項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 6條規定:「本辦
      法補助採學期制 ......每學期補助金額由教育局公告之。」第8條規定:「符合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
      書經由幼兒園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幼兒園應將申請書、經申請人蓋章之清冊及幼兒園金
      融機構帳戶影本等相關資料,彙送教育局。教育局應於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完成審
      核及撥款程序。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抵繳者,
      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抵繳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
      第13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
      回已撥付之補助:......三 申請補助後,幼兒戶籍遷出本市或停止就讀。」第14條規
      定:「有前條應追回已撥付補助之情形時,由教育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15條第1項規定:「為查核幼兒補助資格,教育局
      得向本府民政局申請幼兒及申請人戶籍相關資料。」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於本市南港區設籍滿 2年以上,○○國小卻於105年5月15日
      通知訴願人該校已滿額,故無法就讀該校。因其他學校如臺北市南港區○○小學、臺北
      市南港區○○小學、臺北市南港區○○小學等,皆因接送問題無法就讀,故將○○○學
      籍遷至新北市汐止區○○小學。○○○於○○幼兒園就讀至學期結束,為何須繳回補助
      款?如果訴願人繳回補助款,○○○是否就能就讀○○國小?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以其女○○○就讀○○幼兒園,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核
      定補助訴願人 5,543元。嗣經原處分機關與本府民政局系統比對,查得○○○戶籍已於
      105年4月29日遷出本市,有○○幼兒園104學年度第2學期「助你好孕專案」請領清冊、
      本府民政局105年7月6日北市民戶字第10531911300號函及其附件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國小滿額、其餘學校亦因接送問題皆無法就讀,乃將其學籍
      遷至新北市汐止區;○○○已於○○幼兒園就讀至學期結束,為何須繳回補助款,如果
      繳回補助款是否就能就讀○○國小云云。按本辦法補助對象為 4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幼兒,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持續
      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本辦法補助採學期制;申請補助後,幼兒戶籍遷出本市或停止
      就讀,原處分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揆諸本辦法第
      3條第1項第2款、第6條及第13條規定自明。查○○○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補助
      ,填具之申請表注意事項記載略以:「依『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13條規
      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
      補助:......3.申請補助後,幼兒戶籍遷出本市或停止就讀。」則訴願人應已知悉申請
      補助後,幼兒戶籍遷出本市或停止就讀,原處分機關即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次按本辦法第 6條規定,系爭補助採學期制,並非按月補助,是
      申請人如符合補助資格則補助一整學期;反之,則整學期不予補助;倘遇有核准補助後
      未持續設籍至補助學期結束,亦同。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比對本府民政局系統,查得訴
      願人於獲得系爭補助後,未持續將其女戶籍設於本市至該學期結束為止,與本辦法第 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而有本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補助後,幼兒戶籍遷出本市」之
      情形,乃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通知訴願人限期(105年 9月23日前)繳回補助款5,543元
      ,並無違誤。另追繳補助款項與進入國民小學就讀之權益無關,訴願人就此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