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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5.18. 府訴三字第10600083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2月20日北市懷中總字第106300930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6年2月13日閱卷申請書記載略以:「......申請閱覽之案件:....
    ..貴校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研議草案會議及曾於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提案研議
    之佐證檔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資料。案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2月20日北
    市懷中總字第106300930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台端106年 2月13日申請閱卷案
    ......說明......二、......係屬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第1
    項第1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 3款本文規定不予提供之情形,據此,本校歉難提
    供......。」訴願人不服,於106年2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
      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
      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
      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
      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以保障程序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
      益,特訂定本要點。」第 4點第2項第1款規定:「各機關對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申
      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作成前,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員
      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稿或簽呈、合議制以外機關之會議紀錄、上級有關之交代或
      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為之知會意見或其他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請准予提供申請閱覽系爭資料;倘確實無相關會議紀錄或佐證資料
      係於研擬程序中,應於函復中確實記載「查無相關會議紀錄,本校設置要點尚未研擬」
      ,請撤銷原處分。
    三、本件訴願人於106年2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經原處分機關援引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否准。
    四、惟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資料而言。次按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該要點係為執行行政程序
      法第46條之規定而訂定,是該要點之適用,自應以符合前揭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申請期
      間為前提。經查,本件訴願人於106年2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經原處
      分機關 106年2月20日北市懷中總字第10630093000號函復略以:「......說明:......
      二、......『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研議草案會議......係屬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
      3 款本文規定不予提供之情形,據此,本校歉難提供......。」是原處分機關依本府為
      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46條所訂定之作業要點第4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
      定否准訴願人所請,惟原處分機關並未敘明本件究如何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事項?又查
      原處分機關援引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並未設「款」,其據以否准之法規範依據亦顯有違
      誤。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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