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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7.20. 府訴三字第10600120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4月10日北市教中字第 10632297100
號函說明三不予提供閱覽之部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說明三不予提供閱覽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
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6年3月23日閱卷申請書記載略以:「......申請閱覽之案件:貴局
關於○○國中103年12月9日......生教組長違法管教事件調查報告相關之下列佐證文件:1.
調查報告之封面及內容目錄,檢送調查報告函復教育局的公函;2.後續釐清調查報告之封面
及內容目錄,檢送後續釐清調查報告函復教育局的公函;3.調查報告的格式、內容目次....
..的規範依據;4.調查報告保存及提供閱覽等行政作業的法規或規範依據......。」案經原
處分機關以106年 4月10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22971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
閱覽及複印有關本市○○國中所送管教事件調查報告、該校復知本局釐清調查報告公函及調
查報告格式等規範依據,與調查報告保存及提供閱覽等行政作業的法規或規範依據一案....
..說明......二、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略以,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
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三、經查旨揭調查報告及釐清調查報告函復
本局的公函,係本局基於監督角色而為瞭解○○國中疑似不當輔導管教案件之處置過程,以
為嗣後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其他準備作業及內部單位往來之公文書;又本案係屬單一個案事件
,無損及公益事項,爰依前揭規定,本局歉難提供。......。」訴願人不服前開函說明三,
於106年4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依其規定。」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
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
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18條規
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
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
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
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
妨害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
者......。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
或提供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106年4月10日北市教中字第 106322971
00號函說明三部分,並請確實審查及同意提供閱卷申請書第一、二項所載之公文函相關
文件。
三、本件訴願人於106年3月2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事實欄所述之政府資訊,經原處分機
關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否准。
四、經查,訴願人所申請閱覽之資料為調查報告之封面及內容目錄、檢送調查報告函復原處
分機關之公函;後續釐清調查報告之封面及內容目錄、檢送後續釐清調查報告函復原處
分機關之公函等;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 4月10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2297100號函復訴願
人略以,調查報告及釐清調查報告函復原處分機關之公函,係原處分機關基於監督角色
而為瞭解○○國中疑似不當輔導管教案件之處置過程,為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其他準備作
業及內部單位往來之公文書,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提供閱
覽;並說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各級學校通報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圖」相
關規定,尚無就調查報告之格式、封面、內容目錄或應含內容等報告編製之規範,亦無
調查報告保存之規定。另據原處分機關 106年5月4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3943700號及106
年5月22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4867500號函所附答辯書補充說明略以,本案係原處分機關
對○○國中實施監督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對象之相關資料,目的係為瞭解該校對本
案之行政作為,以為就該校疑似不當輔導管教事件之最後行政決定,如予以公開或提供
將妨害行政監督;另本件調查報告及公函等係屬單一個案,涉第三人隱私、無涉公益等
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予提供閱覽。惟按訴願人
申請閱覽之封面、目錄等與調查報告為單一個案,內容具有整體性,固無疑義。然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同條第1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
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則本件調查報告究有無訴願人申請閱覽之封面、內
容目錄及後續釐清調查報告之封面、內容目錄等資料?不無疑義;若有,則封面、目錄
是否與調查報告內容具不可分性?另函復公文等是否亦應同依上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6款等規定,不予提供閱覽?因卷內並無相關資料可供審核,
致本府無從就此部分原處分之合法妥當性予以審究。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
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此部分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
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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