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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9.07. 府訴二字第1060014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0月24日北市教工字第105397928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5年10月13日檢具閱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1.○
      ○國小土地徵收案變更使用計畫2.含(本府)地政局(處)相關承辦人員、經手人之職
      務與姓名」,經原處分機關以105年10月24日北市教工字第10539792800號函通知訴願人
      略以:「主旨:為臺端申請閱覽卷宗一案,請查照。說明:......二、本局同意臺端申
      請閱覽○○國小土地徵收案變更使用計畫,請臺端備妥身分證件,於以下時間地點至本
      局進行閱卷事宜:(一)時間: 105年11月2日(星期三)上午10時0分(二)地點:本
      府 9樓西北區教育局晤談室。三、另上開計畫內容並無臺端所稱地政局相關承辦人員職
      務及姓名,併予澄清;如有申請閱覽本府地政局卷宗之需要,則請洽該局申請之。四、
      檢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1份供參。」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5年11月10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同年11月17日補正訴願程式,經內政部以105年11月
      21日台內訴字第1050083080號函移由本府受理,並經本府以106年1月25日府訴三字第10
      600007400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在案。嗣訴願人仍表不服該函,於106年7月6日
      再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3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上開函不服,前於 105年11月10日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業經
      移由本府作成前開訴願決定在案。則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
      前揭訴願法第 77條第7款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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