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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9.25. 府訴三字第10600151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行政法令查詢事件,不服臺北市○○中學民國106年6月27日北市懷中總字第106304
389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6年6月16日閱卷申請書,請臺北市○○中學(下稱○○國中)
提供該校於處理本府教育局 103年12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 10343155401號函所指之「生
教組長疑似不當管教一案」期間,該校校長指派教務主任擔任行政總幹事之法規或合法
公布實施之學校自治辦法等依據。嗣○○國中以106年 6月27日北市懷中總字第1063043
89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台端106年6月16日申請閱卷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說明:......二、本案台端詢問本校處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年12月19日北市教
中字第 10343155401號函期間,校長指派教務主任○○○擔任行政總幹事之法規依據一
事,經核此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所稱『政府資訊』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2點所稱『卷宗資料』之閱卷申請範疇。」訴願人不服,於106年7
月 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國中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於106年6月16日閱卷申請書詢問○○國中關於指派教務主任擔任行政總幹事之
法規依據一節,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之陳情事項,前開○○國中 106年6月27日
北市懷中總字第 10630438900號函,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雖該函復未就訴
願人所詢事項具體說明,惟核其性質僅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
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至訴願
人主張追究○○國中校長等人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
予指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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