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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11.10. 府訴三字第10600182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行政法令查詢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6年8月9日北市教國字第1060179
42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6年7月7日閱卷申請書(收文日為106年7月10日),詢問本府
教育局變更公告之法律依據及有無經議會同意等事項,經本府教育局以 106年8月9日北
市教國字第 10601794200號書函復知略以:「......說明:......二、本案臺端未敘明
申請閱卷之標的,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書內容,臺端指稱之
『公告』應為市府 97年6月13日府教國字第09735139400號公告(以下稱97年6月13日公
告)及本局 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號公告(以下稱97年9月15日公告)
,本局業於105年7月15日提供臺端閱覽影印公告抄本。三、惟依前揭判決書所言,97年
6月13日公告及97年9月15日公告係市府及本局於徵收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變更後,針對
土地徵收範圍內應保存建物之經營管理,本於職權辦理之事宜,非屬『○○國小土地徵
收案變更使用計畫書』內之資料,不具『變更公告』性質。四、倘臺端並非申請閱覽97
年6月13日公告及97年9月15日公告,請另案向本局敘明公文文號提出申請。」訴願人不
服該書函,於 106年8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15日補正訴願程式,10月31日補充訴
願理由,並據本府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以 106年7月7日閱卷申請書詢問本府教育局關於變更公告之法律依據及有無經
議會同意等節,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之陳情事項,本件本府教育局106年8月9日
北市教國字第 10601794200號書函,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核其性質僅屬事
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既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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