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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1.15. 府訴三字第10709010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申請確認土地徵收違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6年10月23日北市教工
字第 10639956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記載:「......請求准予撤銷北市教工字第106399560000號申請書......
訴願請求撤銷該文件北市教國字第北市教工字第1063995600號號如附件......」並檢附
本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民國(下同)106年10月23日北市教工字第10639956000號函
影本,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該函不服,訴願書所載之字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第171條第1項規定:「受理機關認為
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
旨。」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6年10月17日確認違法申請書向教育局請求確認本市○○國小
土地徵收違法。經該局以106年10月23日北市教工字第106399560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
「主旨:為臺端請求確認原有合併前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徵收用途一案......說明:......二、查臺端原有合併前萬華區○○小段○○地號土地
、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物,前經市府為舉辦○○國小擴建工程之需,於
77年5月2日奉行政院核准徵收○○國小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 114筆(含臺端原有土
地)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並由改制前市府地政處分別於77年12月20日及80年1月7日
公告徵收,徵收補償費因已發放完竣,徵收補償程序於焉完成。三、嗣市府基於鄉土教
學得融合歷史文化保存規劃之考量,於 88年6月16日代為拆除徵收計畫範圍內非具歷史
保存價值之○○街○○巷右側及○○街間部分建物,並以 88年6月30日府教八字第8804
080400號函同意於教育學術之目的事業使用之原則下變更使用計畫配置圖,具保存價值
部分建物(含臺端原有建物)則未予拆除,並規劃為鄉土文化走廊,作為○○國小及本
市各級學校鄉土教學空間使用迄今。四、依行政院 55年3月23日台(55)內字第2030號函
釋意旨,徵收土地案核准後,屬事業設計之變更並不違反原核准計畫所定之目的及用途
者,可由各該事業核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母庸報經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查市
府 88年6月30日府教八字第8804080400號函係變更○○國小擴建工程徵收土地使用計畫
配置圖,乃由教育學術事業擴充為教育結合文化鄉土教學使用,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6年
度判字第 655號判決,土地法第208條第7款所謂『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廣義而言應包
含『文化事業』,爰為使用效能之擴充,並不違反原來核准學術教育事業之徵收目的,
核屬上開行政院 55年3月23日函示為事業設計之變更,毋需報經原徵收核准機關核准。
五、另臺端主張本局徵收土地違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05、1139號一事,經查
該2件之判例與本案洵屬二事。」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6年10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0月3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訴願人106年10月17日申請書請求事項,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有關陳情之
範疇。復查教育局106年10月23日北市教工字第10639956000號函,僅係該局就訴願人陳
情事項所為之答復,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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