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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7.06. 府訴三字第107209081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行政委託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7年3月7日北市教國字第10708060600
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依法
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前以民國(下同)107年2月26日申請書請本府教育局撤銷(本市○○歷史街區西
側)行政委託予本府文化局,該局以107年3月7日北市教國字第10708060600號書函復知
訴願人略以:「主旨:為臺端函請本局撤銷本市○○歷史街區西側行政委託予文化局..
....。說明:......二、查本局業於 106年1月23日北市教國字第10601058400號函復臺
端在案。本局將本市○○歷史街區西側公告委託市府文化局辦理推廣藝術文化教育內容
為主之街區規劃及經營管理事宜,未涉及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所涉
撤銷或廢止徵收之要件與徵收土地期限。三、再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4-3條係規範
地方自治事項,第25條至第30條則在規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訂定及公(
發)布等事項,亦與前開行政委託無涉。四、另查市府文化局並無訂定○○觀光大街收
費辦法,惟該局訂有......相關規範,請逕向該局洽詢。」訴願人不服該書函,於 107
年 4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府教育局將本市○○歷史街區西側公告委託本府文化局辦理推廣藝術文化教育內容
為主之街區規劃及經營管理事宜,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2項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
條例第 2條第3項等規定辦理,屬機關間權限委託;前開本府教育局107年3月7日北市教
國字第 10708060600號函,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核其性質僅屬事實敘述或
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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