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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7.10. 府訴三字第107209082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23日北市教國字第10732068700
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
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14日以閱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原處分機關
107年3月7日北市教國字第10708060600號書函(下稱系爭公文),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
年3月23日北市教國字第10732068700號書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閱覽本局
107年3月7日北市教國字第10708060600號書函一案......說明:......二、本局107年3
月7日北市教國字第10708060600號書函係臺端函請本局撤銷本市○○歷史街區西側行政
委託予文化局一案,查旨揭書函業經臺端於107年3月12日簽收在案。三、本案本局同意
臺端再次閱覽前開公文抄本,業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送達臺端住所。」訴願人不服,於10
7年3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07年4月18日、4月2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公文,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3月23日北市教國字第
10732068700 號書函復同意其再次閱覽前開公文抄本,業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送達訴願人
住所。是本件訴願人既已達成閱覽卷宗之目的,其請求事項即已實現,上開107年3月23
日北市教國字第 10732068700號書函尚無損及訴願人權利或利益情事,訴願人遽向本府
提起訴願,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至訴願人請求實地勘
查現場會勘,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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