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7.07.06. 府訴三字第10720908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法令查詢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7年4月17日北市教工字第107331023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7年4月7日請求說明申請書(收文日為107年4月9日),詢問本
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變更計畫與徵收目的不同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經教育局以 107
年4月17日北市教工字第107331023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為臺端再次請求說明
○○國小擴建工程徵收變更計畫法律依據一案......說明:......二、查臺端原有合併
前龍山區(現為萬華區)○○小段○○地號土地、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
物,前經......前本府地政處......徵收......完成。三、嗣本府 ......以88年6月30
日府教八字第8804080400號函同意於教育學術之目的事業使用之原則下變更使用計畫配
置圖,具保存價值部分建物......並規劃為鄉土文化走廊......四、......參照最高行
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655號判決,土地法第208條第 7款所謂『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廣
義而言應包函『文化事業』......核屬......行政院 55年3月23日函示為事業設計之變
更,毋需報經原徵收核准機關核准......。」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年4月20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以 107年4月7日請求說明申請書詢問教育局關於變更計畫之法律依據等,應屬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之陳情事項,經核教育局107年4月17日北市教工字第107331023
00號函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其性質僅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
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
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