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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2.04. 府訴三字第10720918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
    號公告及107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 107207078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號公告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 107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072070787號函部分,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為業務上需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
      規定,將本市○○○歷史街區西側之經營管理事項,委託本府文化局辦理,乃以民國(
      下同) 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 738106200號公告略以:「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市
      府文化局辦理本市○○○歷史街區西側之經營管理事項乙案,自中華民國 97年8月14日
      起實施,請 查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
      公告事項:一、本市○○○歷史街區西側之經營管理事項,包括如下:(一)○○○歷
      史街區西側之經營內容、經營方式、空間構置、展覽安排、教育活動、街區建設等規劃
      事項。(二)辦理○○○歷史街區西側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相關作業。(三)督導委
      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歷史街區西側之業務。二、前開事項自 97年8月14日起由本
      局依規定委託市府文化局辦理。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局國小教育科,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8樓,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71......。」
    二、又訴願人以107年8月16日閱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國小土地徵收案閱卷
      案號北市教國字第1076017875號」,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07207
      0787號函復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閱覽本局107年8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
      017875號書函一案......說明:一、復臺端107年8月16日閱卷申請書。二、本局107年8
      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17875號書函係臺端函詢確認市府 97年6月13日府教國字第09
      735139400號公告及本局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 09738106200號公告合法性一案....
      ..。三、本案本局同意臺端再次閱覽旨揭抄件,業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送達臺端住所。」
      訴願人不服上開原處分機關 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號公告及107年9月3
      日北市教國字第1072070787號函,於107年9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11日補正訴願程
      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號公告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
      提起訴願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號公告不服,前於 1
      06年10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業經本府審認該公告係原處分機關依法將上述特定事項
      委託本府文化局辦理之行政行為,係屬機關間權限委託,並告知人民諮詢之資訊,對訴
      願人之權益並不發生影響,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乃以107年1月15日府訴三字
      第 107090113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則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
      重行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貳、關於 107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072070787號函部分:
    一、按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
      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
      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路○○巷○○號○○樓○○○觀光大街,現在由文化基金會占
      用使用中。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107年8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17875號書函,經
      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072070787號函復同意提供閱覽在案。
    四、至訴願人主張○○路○○巷○○號○○樓○○○觀光大街,現在由文化基金會占用使用
      中云云。按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及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申請閱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
      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查本件訴願人
      以 107年 8月16日閱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上開函文,經向原處分機關查證,
      該函文業已歸檔,屬檔案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檔案,即應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本件訴願
      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國小土地徵收案閱卷案號北市教國字第1076017875號」
      部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072070787號函復同意提供閱覽並
      已檢送107年8月10日北市教國字第1076017875號書函抄本予訴願人。是本件訴願人既已
      達成閱覽卷宗之目的,且其所主張之訴願理由與原處分無涉。從而,原處分機關就本件
      訴願人申請所為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另訴願書請求撤銷本府97年6月13日府教國字第09735139400號公告部分,業經本府依訴
      願法第 4條第5款規定,以107年9月6日府訴三字第1072090946號函移由教育部處理,併
      予敘明。
    肆、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7款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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