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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7.02. 府訴三字第10961011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9年3月31日北市教工字第1090090866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路○○巷○
○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前經報奉行政院77年5月2日臺(
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政處(100年1
2月20日起更名為本府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
1月 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訴願人於78
年 3月13日具領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
字第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經訴願人於83年6月3日洽提存所
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三、嗣訴願人分別以109年 3月23日2份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徵收案之77年及80年公
告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及80年地上物徵收公告有無舉辦公聽會等,案經本府教育局以10
9年3月31日北市教工字第1090090866號函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請求說明○○
國小徵收案徵收公告程序及80年地上物徵收公告有無辦理公聽會一案……說明……二、
查臺端原有合併前龍山區(現為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門牌為本市○
○路○○巷○○號之建物,前經本府為舉辦○○國小擴建工程之需,於77年 3月30日進
行價購說明會,後於77年 5月2日經行政院核准徵收該校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114筆
(含臺端原有土地)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由改制前本府地政處分別於77年12月20日
及80年1月7日公告徵收,徵收補償費因已發放完竣,徵收補償程序於焉完成。本案係依
土地法第 208條規定辦理徵收,當時並未明定徵收前應否先踐行公聽會程序。……。」
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9年4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教育局檢卷答辯。
四、查本府教育局上開函係說明○○國小徵收案徵收公告程序及依土地法第 208條規定辦理
徵收,當時並未明定徵收前應否先踐行公聽會程序等情;核該函內容,係屬事實敘述及
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是訴願人不服前開函,遽向本府
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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