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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6.24. 府訴三字第1096101170號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願人因不續聘事件,不服臺北市立大學民國109年1月22日北市大人字第1096001534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大學法第17條規定:「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第 1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
學及研究工作。」
教育部91年6月13日(91)臺人(三)字第 91083411號函釋:「主 旨:有關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之助教服務年資得否依教師身分採計增核退休
年資疑義乙案……說明:……三、準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
生效後進用之助教,非屬教師分級範圍,已不具教師身分,尚不得採計增核退休年資。
……」
92年1月23日(92)臺人(二)字第0920004910B號書函釋:「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後第15條
第1項規……於86年3月19日該條例修正後進用之助教,其性質已非屬教師,有關其權益
、工作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項,請各校依聘約內容自行規範。」
臺北市立大學組織規程第 10條第1項規定:「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
師等四級。」第11條規定:「本校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經系(所)務、中心
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二、臺北市立大學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 1日起聘任訴願人為○○○○研究所助教。嗣於訴
願人108年學年度續聘案,經該所108年5月8日107學年度第 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決議續
聘,旋因訴願人未經該所主管同意擅自更換辦公室門鎖等情事,該所乃召開108年 9月4
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決議變更為不予續聘,訴願人於108年11月22日以
書面陳述意見,經該所109年1月 2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所務會議決議仍維持不續
聘在案。臺北市立大學以109年 1月22日北市大人字第1096001534號函,通知訴願人108
年學年度續聘案為不予續聘,並溯自108年8月1日生效。訴願人不服,於109年2月6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3月16日補正訴願程式,3月3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臺北市立大學檢卷
答辯。
三、按教育部91年6月13日(91)臺人(三)字第91083411號及92年1月23日(92)臺人(二)字第09
20004910B號書、函釋意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生效後進用之助教,非
屬教師分級範圍,已不具教師身分,有關其權益、工作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項,應依各校
聘約內容自行規範。本件訴願人與臺北市立大學自102年8月 1日起簽訂助教聘約,該聘
約第1條已載明所聘助教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後進用之人員。另依該校
組織規程第10條、第11條規定,助教係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並非該校教師,是訴願人
並非大學法第17條規定之大學教師;復查訴願人因不續聘事件與臺北市立大學間所發生
之爭執,係屬因雙方聘任契約所生爭議,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遽對上開
臺北市立大學109年1月22日北市大人字第1096001534號函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
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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