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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7.20. 府訴三字第10961012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9年4月14日北市教工字第1090002954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路○○巷○
○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下同)77
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
政處(100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本府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
收土地、80年 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
經訴願人於78年 3月13日具領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
日以80年度存字第 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經訴願人於83年6
月3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三、訴願人以109年 4月6日及9日共6份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土地徵收案之行政委
託及變更使用計畫性質、徵收工程範圍、88年有無徵收計畫書、其本人房屋未拆除保留
之效果、有無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等事宜。經本府教育局以109年4月14日
北市教工字第1090002954號函(下稱109年4月14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請
求確認○○國小土地徵收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交下臺
端109年 4月6日及109年4月9日共6份申請書辦理。二、查臺端原有合併前龍山區(現為
萬華區)○○小段○○地號土地、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物,前經本府為
舉辦○○國小擴建工程之需,於77年 3月30日○○國小大禮堂召開購地說明會,並於77
年5月 2日經行政院核准徵收該校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114筆(含臺端原有土地)及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並由改制前本府地政處分別於77年12月20日及80年1月7日公告徵
收,徵收補償費因已發放完竣,徵收補償程序於焉完成。三、嗣本府基於鄉土教學得融
合歷史文化保存規劃之考量,於88年 6月16日代為拆除徵收計畫範圍內非具歷史保存價
值之○○街○○巷右側及○○街間部分建物,並以88年 6月30日府教八字第8804080400
號函同意於教育學術之目的事業使用之原則下變更使用計畫配置圖,具保存價值部分建
物(含臺端原有建物)則未予拆除,並規劃為鄉土文化走廊,作為○○國小及本市各級
學校鄉土教學空間使用迄今。四、為推廣藝術文化教育事項,本局於97年 9月15日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之規定,委託本府文化局辦理
街區西側推廣藝術文化教育為主要內容之經營管理。五、再查本案係依土地法第 208條
於77年間核准徵收,當時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10、13及14條規定之適用。……」訴願人
不服,於109年 4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教育局檢卷
答辯。
四、查本府教育局109年4月14日函係就訴願人所詢事項所為之函復,核其內容,係說明○○
國小徵收案辦理經過及變更使用計畫配置、行政委託之緣由、法令依據等,係屬事實敘
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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