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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8.20. 府訴三字第109610145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立圖書館民國109年 5月22日第W10-1090521-00464號單一陳
情系統回復,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1日透過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編號: W10-1090521
-00464)向本府反映表示,臺北市立圖書館○○分館門口量額溫人員、館員及主任服務
態度不友善等情事。案經臺北市立圖書館以109年 5月22日第W10-1090521-00464號單一
陳情系統回復(下稱109年5月22日回復)訴願人略以:「......本館業於107年4月24日
以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案件編號 W10-1070420-00049提醒您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2點之規定,您所提之陳情案件,因持續、大量且顯有耗費機關行
政資源,本案本館將轉○○分館逕為酌處供參,存查不予回復。」訴願人對該回復不服
,於109年 5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3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臺北市立圖書館檢卷
答辯。
三、查臺北市立圖書館109年5月22日回復,係就訴願人反映臺北市立圖書館○○分館門口量
額溫人員、館員及主任服務態度不友善等,回復其所提陳情案件,因持續、大量且顯有
耗費機關行政資源,存查及不再回復;是依該回復之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
觀念通知,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
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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