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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9.04. 府訴三字第109610158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9年6月8日北市教工字第109000489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路○○巷○
○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下同)77
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
政處(100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本府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
收土地、80年 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
經訴願人於78年 3月13日具領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
日以80年度存字第 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經訴願人於83年6
月3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三、訴願人以109年5月7日、8日、9日及11日共8件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擴建工程
土地徵收、確認徵收違法、請求撤銷徵收其原有土地及地上物及請求確認有無徵收計畫
書等事宜,經本府教育局以109年5月18日北市教工字第1090004098號函(下稱109年5月
18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請求說明○○國小擴建工程土地徵收及申請閱卷
一案......說明:......二、查臺端原有合併前龍山區(現為萬華區)○○小段○○地
號土地、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物,前經本府為舉辦○○國小擴建工程之
需,於77年 5月2日經行政院核准徵收該校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114筆(含臺端原有
土地)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並由改制前本府地政處分別以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
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及80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土地改良物,徵收
補償費因已發放完竣,徵收補償程序於焉完成。三、嗣本府基於鄉土教學得融合歷史文
化保存規劃之考量,於88年 6月16日代為拆除徵收計畫範圍內非具歷史保存價值之○○
街○○巷右側及○○街間部分建物,並以 88年6月30日府教八字第8804080400號函同意
於教育學術之目的事業使用之原則下變更使用計畫配置圖,具保存價值分建物(含臺端
原有建物)則未予拆除,並規劃為鄉土文化走廊,作為○○國小及本市各級學校鄉土教
學空間使用迄今,尚無88年徵收之情事。四、再查臺端前以 108年12月10日申請書向本
府請求撤銷徵收臺端原有土地及地上物,本局業以108年12月27日北市教工字第1083110
570號函復臺端在案。五、至臺端請求確認有無徵收計畫書一事,查本局業以107年6月2
9日北市教工字第 1076002515號書函檢送○○國小擴建工程徵收計畫書予臺端。六、為
免臺端舟車勞頓暨簡化行政程序作業,茲檢附本局108年12月27日北市教工字第1083110
570號函及臺端 109年5月7日、8日、9日及11日申請書影本各1份。」在案。
四、訴願人不服109年 5月18日函,於109年6月1日向本府教育局申請撤銷該函,並以109年5
月28日及 6月1日共4件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擴建工程土地徵收之目的、工程
未建設於被徵收土地上、徵收是否違法及請求撤銷徵收等事宜,並以109年 6月1日申請
書向本府請求確認上開徵收案違法及核發使用執照疑義,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 109
年6月5日北市都建施字第1090091634號函復訴願人該案係依規定核發使用執照,並移請
本府教育局辦理其反映土地徵收疑義等事項。嗣經本府教育局以109年 6月8日北市教工
字第1090004890號函(下稱 109年6月8日函)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請求說明
○○國小擴建工程土地徵收一案......說明......二、查臺端原有合併前龍山區(現為
萬華區)○○小段○○地號土地、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物,前經本府為
舉辦○○國小擴建工程之需(興建活動中心、游泳池及綜合球場),於77年5月2日經行
政院核准徵收該校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 114筆(含臺端原有土地)及一併徵收土地
改良物,並由改制前本府地政處分別以 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
地及80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土地改良物。三、按土地徵收條例.....
.49條第 1項第1款規定略以:『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
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另查最高行
政法院 254號判決略以:『就原徵收之全部系爭徵收土地為整體觀察,......均屬系爭
擴建工程之用地範圍,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情形』。四、至本
局109年5月18日北市教工字第1090004098號函係本局就臺端請求說明事項進行說明,申
請閱覽檔卷一事,本局業以上開號函檢送相關檔卷予臺端在案。......」訴願人不服本
府教育局109年 6月8日函,於109年6月16日經由本府教育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
教育局檢卷答辯。
五、查本件訴願人前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擴建工程土地徵收、請求撤銷徵收其原有土地
及地上物及請求確認有無徵收計畫書等,經本府教育局以109年5月18日函復訴願人,說
明上開徵收案之辦理經過及已發放徵收補償費,完成徵收補償程序等情。訴願人於 109
年6月1日再就○○國小徵收案一事有所爭執並請求撤銷本府教育局109年5月18日函,並
以109年 5月28日及6月1日日共4件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擴建工程土地徵收之
目的、工程未建設於被徵收土地上、徵收是否違法及請求撤銷徵收等,核其請求應屬行
政程序法第168條之陳情性質,是本府教育局109年6月8日函,核其內容僅係向訴願人說
明該案業經該局以109年5月18日函復在案,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
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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