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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4.15 府訴三字第 114608088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北
市教前字第 1143031635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 62 條
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
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原為○○○○○○○非營利幼兒園(設立許可證號:北市幼兒園證字第xx
x-x 號,委託○○○○財團法人○○○○○○學院辦理,址設: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之○○號○○樓,下稱系爭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民國(
下同)113 年 8 月離職〕,原處分機關於 113 年 12 月間接獲家長陳情反映
,查得訴願人未經家長同意將系爭幼兒園之幼兒照片上傳公開於xxxxxxxxx 網站
之個人帳號頁面之限時動態「我要當老ㄙ~」,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教
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5 條規定,乃依同條例第 45 條規定,以 114 年 1 月 15
日北市教前字第 1143031635 號函(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3 萬元罰鍰
。原處分於 114 年 1 月 21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2 月 7 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以 114 年 2 月 10 日北
市法訴三字第 1146080909 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 20 日內補正。該函
以郵務送達方式依寄送訴願書之信封所載地址(新北市五股區○○路○○號○○
樓)寄送,於 114 年 2 月 11 日送達,有本府法務局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後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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