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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05.17. 府訴字第09670134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2月12日
    北市教人字第 09538894708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原為臺北市信義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教師
    ,前經原處分機關以93年10月29日北市教人字第 09337499700號函核定於
    94年 2月 1日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並附發教退月字第 19026號學校教職
    員月退休金證書,載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
    ,595,520元。訴願人乃於94年 1月27日與○○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訂
    立 1,595,500元優惠儲蓄存款契約,同年 2月14日追加優惠存款金額至 1
    ,643,900元(均自94年 2月 1日起計息),契約期間 2年。嗣原處分機關
    依95年 2月16日修正生效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
    點(以下簡稱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 3點之 1規定,以96年 2月12日北市
    教人字第 09538894708號函重新核定,訴願人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之最高金額為 818,200元,並溯自契約期滿日即96年 2月 1日計存。訴
    願人不服,於96年 3月2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96年 3月27日)距原處分函發文日期(96年 2月
      12日)雖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處分函之送達日期,致訴願
      期間無從起算,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依本條例
      行之。」第 3條第 1項規定:「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
      休:一、任職 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二、任職滿25年者。」第 4條
      之 1第 1項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 3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
      ,其退休生效日以 2月 1日或 8月 1日為準。」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條規定:「退休金之儲
      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 1 年及 2 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
      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 1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
      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第10條規定:「本辦法
      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關;所稱審定退休機
      關為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學校退休教職員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1點規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
      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依本要點行之。」第 2點規定:「
      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一)依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二)退休時所任職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中華民國
      85年 2月 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
      核發之養老給付。」第 3點規定:「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
      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第 3 點之 1 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
      超過依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
      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一)核定退休年資 25 年以下者,以
      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 1年,上限增
      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滿 6個月以上未滿 1年之畸零
      年資,以 1年計。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
      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 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七點五為
      限。......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
      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依前項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第 2點
      、第 3點規定所計算養老給付之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
      存款。......第 1項所稱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
      遇,其定義如下:(一)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
      . 按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2.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
      存款利息。3.按退休生效時本(年功)薪額及退休核定年資,依退休
      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
      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
      之金額。(二)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
      額:1.按核敘薪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及相關規定計算每月實際支領
      本(年功)薪額、學術研究費。2.中小學教師依擔任導師 1年折算點
      數 1點、組長 1年折算點數 1.5點、主任 1年折算點數 2點之標準,
      合計點數達20點以上者,主管職務加給以新臺幣 2千元計列;滿 1點
      以上未達20點者,以新臺幣 1千元計列,但點數合計達20點以上,且
      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 3千元
      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 4千元計列;點數合計 1點以上未達20點,且
      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 1千 5
      百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 2千元計列。......本點規定施行前已退
      休之教育人員,於本點規定施行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
      休薪級及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核實證明最後在職時具有前項第 2款之待
      遇項目,按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
      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
      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但已退休之教育人
      員認為以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 2 款第 3 目計算主管職
      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切實審核者,
      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依第 1項計
      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領月退休金者,並依第 4項規定
      計算之。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第
      5 點規定:「本要點未經規定事項,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
      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附表「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
      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節錄)
      ┌────────┬────┬───┬────┬─────┐
      │施行前公保年資 │ 17  │ 18 │  19  │  20  │
      ├────────┼────┼───┼────┼─────┤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33  │ 34 │  35  │  36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系爭原處分機關處分函中所稱「教育部95年 1月27日發布修正並自同
      年 2月16日生效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3 點之 1」之規定,業經立法院於95年12月12日第 6屆第 4會期第11
      次會議予以否決在案,請恢復訴願人處分前存放優惠存款金額1,643,
      900 元,並自96年 2月 1日起計息。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原任職○○國小,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訴願人退休生
      效日為 94 年 2 月 1 日,支領月退休金,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
      為 20 年,退撫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為 9 年 6 個月,並另核發學校
      教職員月退休金證書(教退月字第 19026號),載明公保養老給付優
      惠存款金額為 1,595,520元。訴願人乃於94年 1月27日與○○股份有
      限公司大安分公司訂立 1,595,500元優惠儲蓄存款契約,同年 2月14
      日追加優惠存款金額至 1,643,900元(均自94年 2 月 1 日起計息)
      ,契約期間 2 年。嗣原處分機關依 95 年 2 月 16 日修正生效之公
      保給付優存要點第 3點之 1規定,以96年 2月12日北市教人字第0953
      8894708 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原領公保養老給
      付於○○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辦理之優惠存款於期滿得辦理續存
      之金額,經依規定核算如說明二,並由該分公司逕按核算之金額,溯
      自期滿日計存......說明:......二、依上開公保優存要點第 3點之
      1 規定計算,臺端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為 818,200元;又依○○檢
      送之資料清冊,臺端目前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總額為 1
      ,643,900元,高於得續存之最高金額。是以,臺端於優惠存款期滿續
      存時,應按該最高金額 818,200元辦理。......」查本件訴願人經原
      處分機關核定退休年資為29年 6個月,依前揭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 3
      點之 1第 1項第 1款、第 6項第 1款第 1目及第 5點規定,其退休所
      得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其每月退休所得之最高金額為73,138元
      ,扣除月退休金 55,728元及十二分之一之年終慰問金5,137元,其每
      月得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為12,273元。次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
      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條規定之優惠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八核計,訴願
      人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為 818,200元。是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
      之處分,依前揭規定,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教育部於95年 1月27日發布修正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
      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3 點之 1 」之規定,業經立法院第
      6 屆第 4會期第11次會議予以否決在案云云;惟查95年12月12日立法
      院第 6屆第 4會期第11次會議之討論及決議事項係有關「退休公務人
      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
      惠存款要點第 3點之 1」,並未論及系爭「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
      金優惠存款辦法」及「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
      點」,此有立法院議事系統電腦列印資料可稽。且經查系爭「學校退
      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及「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
      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迄今並未完成法定廢止程序,係屬現行有效施
      行之法規命令,原處分機關據以重新核定訴願人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
      高金額為 818,200元,並無違誤。訴願主張,容有誤解,委無足採。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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