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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10.12. 府訴字第09670279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7月17日
    北市教人字第 09633787702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原為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教師,前
    經原處分機關以 94年5月13日北市教人字第09432141800號函核定於94年8
    月1日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並附發教退月字第19402號學校教職員月退休
    金證書,載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506,920
    元。訴願人乃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訂立 1,506,900元優惠
    儲蓄存款契約(自94年8月1日起計息),契約期間2年。嗣原處分機關依9
    5年2月16日修正生效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以下簡稱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 3點之1規定,以96年7月17日北市教人字
    第 09633787702號函重新核定,訴願人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最
    高金額為 1,155,000元,並自契約期滿日即96年8月1日計存。訴願人不服
    ,於96年7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20日補正訴願程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依本條例
      行之。」第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 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二、任職滿25年者。」第4條之1
      第1項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3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
      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條規定:「退休金之儲
      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 1 年及 2 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
      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 1 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
      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第 10 條規定:「本
      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關;所稱審定退
      休機關為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1點規定:「公立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依本要點行之。」
      第 2 點規定:「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二)退休時所任職適用行政
      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1 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
      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第 3 點規定:「依本要
      點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
      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第 3 點之 1 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
      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一)核定退
      休年資 25 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
       年者,每增 1 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以 1年計。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
       35 年,並有擔任教職 30 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
      教師或校長 5 年以上,成績優異者,自第 36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
      零點五,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七點五為限。...,... 前項人員每月退休
      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支領退
      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依前項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
      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第 2 點、第 3 點規定所計算養老給
      付之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 1 項所稱
      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其定義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 按退休生效時待
      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2. 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3. 按
      退休生效時本(年功)薪額及退休核定年資,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
      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
      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二)
      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 按核敘
      薪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及相關規定計算每月實際支領本(年功)薪
      額、學術研究費。2. 中小學教師依擔任導師 1 年折算點數 1 點、
      組長 1 年折算點數 1.5 點、主任 1 年折算點數 2 點之標準,合計
      點數達 20 點以上者,主管職務加給以新臺幣 2 千元計列;滿 1 點
      以上未達 20 點者,以新臺幣 1 千元計列,但點數合計達 20 點以
      上,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 10 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
      幣 3 千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 4 千元計列;點數合計 1 點以上
      未達 20 點,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 10 點以上者,國中
      小以新臺幣 1 千 5 百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 2 千元計列。.....
      ... 本點規定施行前已退休之教育人員,於本點規定施行後優惠存款
      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休薪級及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核實證明最後在
      職時具有前項第 2款之待遇項目,按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
      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
      待遇。但已退休之教育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
       2 款第 3 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
      務機關學校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前項人員每月
      退休所得超過依第 1項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養老給
      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領月退
      休金者,並依第 4項規定計算之。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
      之金額為限。...... 」第 5 點規定:「本要點未經規定事項,準用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附表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
      款最高月數標準表」 (節錄)
      ┌────────────────┬──┬──┬──┬──┐
      │施行前公保年資         │ 17 │ 18 │ 19 │ 20 │
      ├────────────────┼──┼──┼──┼──┤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 33 │ 34 │ 35 │ 36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原處分機關以違法手段,片面以行政裁量刪減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影響退休老師之權益,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未經由修法途徑
      ,枉顧法律給予人民之保障,對全民做了最壞示範。當初給予軍公教
      人員優惠存款之目的,係為照顧為國家付出一生辛勞的基層工作人員
      ,現今卻以教師所領之退休金超過在職所得係屬不合理,將教師們視
      為既得利益者,讓人感嘆政府的與民爭利。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原任職○○國中,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訴願人退休生
      效日為94年8月1日,支領月退休金,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為20年
      ,退撫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為9年6個月,並另核發學校教職員月退休
      金證書(教退月字第19402號),載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1
      ,506,920元。訴願人乃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訂立1,50
      6,900元優惠儲蓄存款契約(自94年8月1日起計息),契約期間2年。
      嗣原處分機關依 95年2月16日修正生效之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3點之1
      規定,以96年7月17日北市教人字第09633787702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臺端......原領公保養老給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港分公司辦理之優惠存款於期滿得辦理續存之金額,經依規定核算如
      說明二,並由該分公司逕按核算之金額,自期滿日計存......說明:
      ......三、依上開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規定計算,臺端得辦理優惠
      存款之金額為 1,155,000元;又依臺銀檢送之資料清冊,臺端目前辦
      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總額為 1,506,900元,高於得續存之
      最高金額。是以,臺端於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按該最高金額1,15
      5,000元辦理。......」查本件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核定退休年資為2
      9年6個月,依前揭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3點之1第1項第1款、第6項第1
      款第1目及第5點規定,其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其每月
      退休所得之最高金額為78,190元,扣除月退休金55,728元及十二分之
      一之年終慰問金 5,137元,其每月得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為17,325元
      。次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條規定之優惠
      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八核計,訴願人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為1,15
      5,000 元。是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依前揭規定,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以違法手段,片面以行政裁量刪減得辦理優
      惠存款之金額,影響退休老師之權益,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當
      初給予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之目的,係為照顧為國家付出一生辛勞的
      基層工作人員,現今卻以教師所領之退休金超過在職所得係屬不合理
      云云,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行政法規發佈施行後
      ,行政機關非不得基於公益考量修正其內容。查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
      退休所得合理化與現職人員權益衡平,並兼顧國家財政、社會環境、
      經濟情勢之變遷,乃以95年1月27日臺人(三)字第0950010490B號令
      增訂發佈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3點之1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
      所得上限百分比之規定,並另以同日臺人(三)字第 0950010490C號
      函周知自同年 2月16日生效。原處分機關依修正後之上開公保給付優
      存要點第3點之1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之規
      定,計算核定訴願人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並無違誤。另查上
      開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3點之1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上
      限百分比之規定係於95年2月16日增訂生效,原處分機關以96年7月17
      日北市教人字第 09633787702號函重新核定訴願人得辦理優惠存款金
      額為 1,155,000元,係於訴願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間之優惠儲蓄存款契約期滿(96年8月1日)辦理續存時,始有適用,
      原處分並未核定訴願人優惠存款金額 1,155,000元應溯自公保給付優
      存要點修正生效前即適用,而要求訴願人繳回該要點實施前已領取之
      優惠存款利息,尚無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問題。是訴願人所訴,核
      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重新核定訴願人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為
      1,155,000元,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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