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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11.16. 府訴字第09670291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7月25日
北市教軍字第 096359292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原為○○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女中)護理教師,前經原
處分機關以96年6月28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3203300號函核定於 96年8
月1日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原處分機關嗣以96年7月25日北市教軍字
第 09635929200號函通知○○女中並副知訴願人略謂:「主旨:貴校
護理教師○○○ ......退休案,業以96年6月28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
3203300號函核定,其中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補充說明..... .說明..
....二、依教育部95年1月27日修正發佈並自同年2月16日生效之學校
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簡稱公保優存要點)辦理。
三、茲依上開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規定,○員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
高金額為110萬1,333元(如計算單)。......」同函並附具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收件案號 96-020429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退休)通
知書,該通知書上之備註欄則載明:「依退休核定函備註,其養老給
付金額中 45萬6,650元,得辦理優惠存款。」訴願人不服,於 96年8
月27日經由○○女中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
三、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9月19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752
3300號函通知○○女中並副知訴願人及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有關......貴校退休護理教師○○○......退休公保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金額 1案,重新核定如說明三,......說明:......三、經
查○師 ......自81年8月1日至85年1月31日任職於○○高級中學,始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是以,依上開規定許師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共
計 3年6月,得辦理優惠存款月數為10個月,計新臺幣45萬6,650元整
。爰此,本局96年7月25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5929200函予以撤銷,..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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