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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3.19. 府訴字第09770079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黃○○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9月19日
    北市教軍字第 096375232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原為○○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護理教師,前經原
      處分機關以96年7月19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2928900號函核定於96年 8
      月1日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原處分機關嗣以96年7月25日北市教軍字
      第 09635929500號函通知○○高中並副知訴願人略謂:「主旨:貴校
      護理教師黃○○ ......退休案,業以96年7月19日(原處分機關誤植
      為 20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2928900號函核定,其中得辦理優惠存款
      金額補充說明 ......說明:......二、依教育部95年1月27日修正發
      布並自同年 2月16日生效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
      點(簡稱公保優存要點)辦理。三、茲依上開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
      規定,黃員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99萬7,533元 (
      如計算單)。 ......」同函並附具○○股份有限公司收件案號 96-0
      23167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退休)通知書,該通知書上之備註欄
      則載明:「依退休核定函備註,其養老給付金額中 59萬3,645元,得
      辦理優惠存款。」上開函於 96年7月3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6年
      8月30日經由○○高中第1次向本府提起訴願。
    二、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9月19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75232
      00號函通知○○高中並副知訴願人及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
      旨:有關......貴校退休護理教師黃○○......退休公保養老給付優
      惠存款金額 1案,重新核定如說明三,......說明:......三、經查
      黃師......自80年2月16日至85年1月31日分別任職於○○高級工業職
      業學校及○○高級中學,始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是以,依上開規定黃
      師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共計 4年11月16日,得辦理優惠存款月數為
      13個月,計新臺幣59萬3,645元整。爰此,本局96年7月25日北市教軍
      字第 09635929500號函予以撤銷,......」經本府審認前揭原處分機
      關96年7月25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5929500號函所為之處分業經原處分
      機關撤銷而不存在,遂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規定,以96年11月28日
      府訴字第09670303500 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訴願人仍不服
      上開原處分機關96年9月19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7523200號函所為核定
      訴願人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59萬3,645元之處分,
      於96年10月2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第2次向本府提起訴願,97年1月10日
      補充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96年10月22日)距原處分函發文日期(96年9月1
      9日)雖已逾 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處分函之送達日期,致訴願
      期間無從起算,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依本條例
      行之。」行為時第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二、任職滿25年者。」第4
      條之 1第1項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3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
      ,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第5條第1項規定:「退休
      金之給與如左:......二、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
      給與,擇一支領之:......(二)月退休金。......」第21條之1第2
      項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資累計不滿 1年之畸零數,併入本條
      例修正施行後年資計算。」
      88年5月29日廢止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私立學校
      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以下稱本
      保險)為被保險人,......」
      公教人員保險法(原公務人員保險法,88年5月29日修正更名)第2條
      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三、依私立學校法
      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
      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
      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 4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
      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給付標準
      。」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條規定:「退休金之儲
      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1年及2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
      比照受理存款機關 1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
      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第10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受理存款機關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所稱審定退休機關為
      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公保給付
      優存要點)第 1點規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
      理優惠存款,依本要點行之。」第 2點規定:「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
      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二)退休時所任職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學校教職
      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第
       3點規定:「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
      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第 5點規定:「本
      要點未經規定事項,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
      規定辦理。」
      附表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
      款最高月數標準表」(節錄)
      ┌─────────┬─────────┬────────┐
      │施行前公保年資  │    4     │    5    │
      ├─────────┼─────────┼────────┤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    13     │    16    │
      └─────────┴─────────┴────────┘
      教育部79年5月26日臺(79)人字第24249號函釋:「主旨:有關私立
      學校專任護理教師在未納入各私立學校編制員額前,可否准予參加私
      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乙案......說明......三、依上開結論,有關私立
      學校專任護理教師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私立學校如尚有一般教師職缺可資運用者,請依其所具資格,按
      本部核定之等級(如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高中教師等......
      )加保。(二)私立學校如無護理教師及一般教師編制員額者,請即
      依規定程序修增編制員額,附註包含護理助教、護理講師、護理副教
      授、護理教授、高中護理教師等員額,並於修正編制員額表註明溯自
      78年8月1日起生效,俟正式納編後追溯辦理加保。(三)以上護理教
      師之加保一律自到職起薪日起繳費生效。......」
       93年3月15日臺軍字第0930024123號函釋:「主旨:有關公立高中職
      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者,其依法請領
      之公保養老給付,可否辦理優惠存款,其採計年資之最後日期應以何
      時為準乙案......說明:......二、公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係
      比照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辦理退休,其退休時所任職務亦
      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
      表支薪,渠等身分符合『學校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之規定應無疑義。三、『學校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
      點』第2點第3款明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配合學校
      教職員退撫新制之實施,限於 85年1月31日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
      資所核給部分始得辦理優惠存款。準此,公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教
      師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所核發之養老給付或辦理退休請領之一次退休金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採計年資,均應以 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為限。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依據銓敘部95年9月1日部退三字第0952692451號函、教育部(96
        年 4月11日發布)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專案精簡實施要點及公保給
        付優存要點第3點之1等規定,私立學校護理教師身分、退休方式
        等同公立學校護理教師。且護理教師介派至私立高中服務期間所
        繳交之保險費均與同職等之公立學校教師相同,均為公務人員保
        險承保之對象,當然享有同等退休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條件。
     (二)96年8月1日前辦理退休之護理教師,其年資係自介派生效日計至
        退休日止,均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訴願人亦應比照辦
        理,始為公平。
     (三)請依相關法規核准訴願人自原處分機關介派生效日起至90年10月
        31日止之退休年資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前經原處分機關以 69年4月26日北市教軍字第019012
      號令介派至○○高級商業職業學校(83年8月1日更名為臺北市○○高
      級中學)擔任專任護理教師,並自 69年12月1日起至80年 2月15日止
      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嗣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遷調至○○高級工
      業職業學校(自 80年2月16日起至82年 8月 1日止)及○○高級中學
      (自82年8月1日起至96年8月1日止)任職。原處分機關嗣以96年7月1
      9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2928900號函核定訴願人退休生效日為 96年8月
      1日,支領月退休金;並以96年 9月19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7523200號
      函核定訴願人85年1月31日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4年11月16日
      ,得辦理優惠存款月數為13個月,計59萬3 ,645元,此有原處分機關
      69年4月26日北市教軍字第019012號令、96年7月19日北市教軍字第09
      632928900 號函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經查本件訴願人於 85年1月31日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計為 4
      年11月16日,依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其得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為
      13個月,復查原處分機關96年7月19日北市教軍字第09632928900號函
      核定訴願人退休時俸額為 625,經對照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本
      件原處分機關核定訴願人於退休生效日前之保險薪(俸)額為4萬5,6
      65元,並據以核計訴願人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59萬3,
      645元,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自原處分機關介派生效日核至90年10月31日止之退休
      年資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云云,按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
      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金額,限於 85年1月31日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年資所核給部分始得辦理,此徵諸前揭公保給付優存要點第2點第3
      款規定及教育部93年3月15日臺軍字第0930024123號函釋甚明;又依8
      8年5月29日廢止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及教育部79年5
      月26日臺( 79)人字第24249號函釋意旨,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
      任護理教師應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查本件訴願人任職於○○高
      級中學期間,自 6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80 年 2 月 15 日止係參加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並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年資,依上開要點規
      定及函釋意旨,其私立學校年資自無從據以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又訴願人自 80 年 2 月 16日始經原處分機關遷調至○○高級工
      業職業學校任職至 82 年 8 月 1 日止;同日復調至○○高級中學任
      職至 96 年 8 月 1 日止,期間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是訴願人於 8
      5 年 1 月 31 日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年資為 4 年 11 月16日
      (自 80 年 2 月 16 日計至 85 年 1 月 31 日止),依上開要點規
      定及函釋意旨,其得據以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為59 萬 3,
      645 元。又訴願人雖以銓敘部 95 年 9 月 1 日部退三字第0 952692
      451 號函及 96 年 4 月 11日發布之教育部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專案精
      簡實施要點等為據,主張其與介派至公立學校之護理老師享有同等公
      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條件,惟查銓敘部 95 年 9月 1日部退三字第
      0952 692451 號函之意旨,係說明經教育部介派至已立案之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服務之護理教師,如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其年資得併
      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另 96 年 4 月 11日發布之教育部介派現職
      護理教師專案精簡實施要點之規範意旨,則係教育部為因應 95 年普
      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調整實施及大專院校課程自主,致所介派現
      職護理教師無法繼續任教,而須精簡人員,爰就相關事項予以規範。
      準此,上開函釋及規定之內容核與本件訴願人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
      存款之訴求無涉。另訴願人主張 96 年 8 月 1 日前辦理退休之護理
      教師,在私立學校之年資均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乙節,查原
      處分機關 96 年 11 月 1 2 日北市教軍字第 09638868600 號函所附
      訴願答辯書理由六所載略以:「本局於 96 年 10 月 2日召開『研商
      退休護理教師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溢發利息事宜會議』......針對
      曾任職私立高中職學校轉任公立學校之退休護理教師,採計教育部介
      派至私立學校之年資,並溢核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減額及繳回
      利息進行研商。同年 11 月 6 日北市教軍字第 09639012400 號函..
      ..... 通知溢核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退休護理教師儘速至臺
      灣銀行辦理溢核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減額事宜。」是訴願主張
      各節,顯屬誤解,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核定訴願人自80年 2
      月 16 日至 85 年 1 月 31 日止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4 年 11月
      16日,得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為 13 個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金額計 59 萬 3,645元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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