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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4.24. 府訴字第09770094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朱○○
訴願人因退休年資基數計算及不休假工資事件,不服臺北市立萬華國
民中學 96 年12 月 31日北市萬中人字第 09630645200號函,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
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 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行政法院47年度判字第43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
央或地方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
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
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
,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
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二、緣訴願人於64年2月17日至97年1月16日受僱擔任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萬華國中)工友,依法於 97年1月16日屆齡退休,案經
萬華國中以96年12月31日北市萬中人字第09630645200 號函通知訴願
人略以:「主旨:茲核定 姓名:朱○○......服務年資:18年5月(
事務管理規則)核給基數38、服務年資:9年1月(勞動基準法)核給
基數 9.5......」訴願人以萬華國中短計其退休年資基數及短髮不休
假工資(不休假加班費)為由,不服前開函,於 97年2月18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2月21日補充理由,並據萬華國中檢卷答辯到府。
三、查訴願人係萬華國中依事務管理規則所僱用之工友,是萬華國中以96
年12月 31日北市萬中人字第09630645200號函核定訴願人有關退休年
資基數計算之相關事項,核其內容應係該校基於私經濟關係而為之意
思表示,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故
訴願人因退休年資基數計算及短髮不休假工資(不休假加班費)事項
所生之爭執,乃係私法關係之爭執,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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