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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9.3.26 府訴字第09970034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卜○○
    法 定 代 理 人 卜○○
    法 定 代 理 人 王○○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申請於98學年度下學期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未獲核准
    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1月15日北市教職字第 09930097200 號及
    第09930106800號市長信箱回復內容,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就讀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年級學生,因未選讀 98學年度第1
    學期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不符臺北市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
    實施計畫報名對象之規定,致未獲推薦報名參加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
    育學程競賽,從而無法透過前揭競賽取得乙類技優生身分,進而以「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甄審進入高中職
    就讀。訴願人之法定代理人卜○○乃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8日、99年
    1月7日以電子郵件向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申請原處分機關於98學
    年度下學期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經原處分機關以99年1月6日
    北市教職字第 09839787400 號市長信箱回復將另行召開會議研議;嗣原處
    分機關以 99年1月15日北市教職字第09930097200號及第09930106800號市
    長信箱等回復內容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9年2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3月15日補充訴願理由,3月 16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訴願書所載不服訴願標的雖為 99 年 1 月6日北市教職字
      第 09839787400 號及 99年1月15日北市教職字第09930097200號、第
      09930106800 號市長信箱等文,惟查原處分機關99年1月6日北市教職
      字第09839787400號市長信箱回復內容略以 :「……您來信建議希調
      整該項競賽之報名方式及增加競賽次數乙節,本局將另行召開會議研
      議……。」復依訴願書所載:「……教育當局……竟率爾作出……『
      列入參考』回覆……。」等語觀之,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
      99年 1月15日北市教職字第 09930097200號及第 09930106800號市長
      信箱等文,合先敘明。
    二、按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2條第6款規
      定:「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
      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職業學校或專
      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六、應屆畢(結)業生
      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教育部97年2月15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0241C號令修正國民中學
      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第 5點規定:「報名資格:選讀
      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第 7點規定:「報
      名日期、競賽日期及地點:……競賽日期應斟酌每年中等以上學校技
      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報名日期。」
      臺北市 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第5點規定:「
      報名對象:(一)凡選讀 98學年度第1學期該職群技藝教育學程之國
      中九年級學生,由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高中職校自行辦理初賽擇優推
      薦報名……。」第14點規定:「獎勵(一)學生:參與競賽獲獎學生
      ,由教育局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基北區99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
      中附設職業類科」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入學資格……二、 乙
      類:技藝技能比賽(含科展,不含成果展)優勝類……。」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教育部公告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
      技藝競賽實施要點並未限縮參加上學期學程之學生始能選優參賽,臺
      北市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中報名對象,違法
      限縮僅上學期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參賽,造成不公平現象。建議召開99
      年入學專案會議、修正乙類技藝競賽認定標準、修正下學期學程課程
      辦理期中競賽、上下學期合併競賽及辦理國中九年級全國技藝競賽等
      。請撤銷原處分機關99 年 1 月 15 日北市教職字第 09930097200號
      、第09930106800號市長信箱等文及 98學年技藝學程競賽名次與得獎
      成績。
    四、為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及提昇技能水準,建立學生自我成就感,藉由競
      賽活動,使競賽成績優異學生,得升讀高中職學校,並擴大學生進路
      發展管道,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參加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成績優異學生,得依該辦法升讀高中
      職校。惟欲參加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者,依臺北市98
      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第 5點規定,需為選讀98
      學年度第 1學期該職群技藝教育學程之國中九年級學生,始得由辦理
      技藝教育學程之高中職校自行辦理初賽擇優推薦報名參賽。本件訴願
      人未選讀98學年度第1學期技藝教育學程,致未獲推薦報名參加 98學
      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訴願人乃於98年12月28日、 99年1
      月7日以電子郵件向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申請:「…… (一)調
      整報名方式,讓『未能參加第 1學期技藝教育學程之學生』亦能參賽
      ……(二)增列『第2學期技藝教育學程競賽』(99年1月7日內容加註:
      或合併辦理)……(三)另案辦理『技藝技能競賽』……。」 原處分機
      關99年1 月15日北市教職字第09930097200號及第09930106800號市長
      信箱等函復內容所載略以:「……(一)增列未能參加第 1學期技藝
      教育學程學生,與『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第五點不符,歉難採納。二、……增加為參加 98學年度第2學期國中
      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所辦,……基於課程結構之完整性及部分類科……
      學生操作機具安全考量, 亦無提前辦理之可行性…… 三、建議方案 
      (三)辦理 『技藝技能競賽』乙節,因基北區為同一招生區應有同樣
      作法,倘本市辦理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則優勝名額將為
      臺北縣及基隆市兩倍,教育部恐無法同意本市辦理『技藝技能競賽』
      ……四、您所提建議現階段規劃均已定案,無法任意牽動調整……。
      」「……二、本市各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於開辦前一學期由各國中
      輔導技藝教育學生依其志願及性向,由學生填列 1-3個志願報名參加
      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分發……各國中既有『遴薦及輔導委員會』辦理
      薦輔作業,具備實作性向之『技藝技能優良學生』應不致未能參加98
      學年度第1學期『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三、……本市辦理 98學年
      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由開辦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高
      中職先行辦理校內初賽,再由各職群承辦學校辦理正式比賽,亦非全
      部參加 98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皆能參加技藝競賽。四、再查國中技藝
      教育學程第 2學期應上課15週,結束時間為99年6月第2週,而技優生
      甄審保送時間申請入學報名時間為99年6月第1週;爰為國中技藝教育
      學程第2學期學生辦理技藝競賽恐有困難。另 97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
      學程學生技藝競賽辦理日期為98年 4月中旬,於檢討會中各國中接獲
      參賽學生反映,競賽時間與國中基本學力時間過於接近及距離第 1學
      期結束時間有段距離,部分實作課程恐有所生疏,造成競賽之操作機
      具危險性增加,爰98學年度特提前至學期結束後至寒假期間辦理……
      六、您所提建議現階段之規劃均已定案,無法任意牽動調整……。」
      是原處分機關基於基北區同一招生區應有同樣作法、技優生甄審保送
      申請入學報名時程及技藝教育學程課程規劃等整體考量,否准訴願人
      申請於98學年度下學期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其處分自屬
      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臺北市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中
      之報名對象,違法限縮僅上學期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參賽,造成不公平
      現象,請撤銷98學年技藝學程競賽名次與得獎成績等云云。查臺北市
      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已訂有選讀98學年度
      第1學期技藝教育學程之學生, 由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高中職校自行
      辦理初賽擇優推薦報名參加技藝競賽,原處分機關上開作法係基於基
      北區同一招生區應有同樣作法、技優生甄審保送申請入學報名時程及
      技藝教育學程課程規劃等整體考量,已如前述。訴願人既未選讀98學
      年度第 1學期技藝教育學程,自不符參賽對象之規定。另依基北區99
      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中附設職
      業類科」作業要點規定,除了98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外
      ,亦尚有其他不同競賽活動可資參與;而參加教育學程但未能參與技
      藝競賽之學生,仍得優先以技優生身分核算積分。至98學年度國民中
      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名次與得獎成績,係得獎人員依現行規定參加98
      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取得優勝名次與成績,並經原處分
      機關以99年2月5日北市教職字第 09932513301號函通知相關學校在案
      ,訴願人尚不得逕予主張撤銷;另訴願人申請停止執行乙節,經審酌
      尚無訴願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得停止執行之情事。訴願主張,不足採
      憑。從而,原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另訴願人主張「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辦理國
      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基北區「國民中學技
      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作業要點」、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臺北市及臺北縣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等規範內容不相容、衝突與
      執行矛盾,並請求裁定臺北市、臺北縣政府等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報請
      教育部實施緊急專案檢討、修正、補充相關規範及緊急補救措施等節
      ,非屬本件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王曼萍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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