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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3.22. 府訴一字第11061097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1月24日北市
勞資字第110610660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綜合商品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查
核發現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0年度計有1名勞工成就勞動基準法第53條
第1款規定之退休條件,惟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依同法第5
5條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數額,且逾110年 3月31日仍未提撥補足差額,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10年 3月31日北市勞資字
第110601258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0年4月15日陳述意
見書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前開違規事實明確,爰依勞動
基準法第78條第2項、第80條之1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61等規定,以110年11月24
日北市勞資字第11061066092號函檢送同日期北市勞資字第11061066091號
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9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
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 110
年11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0年12月2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111年2月16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記載略以:「……不服 貴單位裁處……發文字號:北
市勞資字第11061066092號……」惟查原處分機關110年11月24日北市
勞資字第 11061066092號函僅係檢送原處分等予訴願人之函文,揆其
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又本件原處分送達日期為110年11月2
6日,訴願人提起訴願期間末日為110年12月26日,因是日為星期日,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應以其次日即110年12月27日代之,
是本件訴願人於 110年12月27日提起訴願,並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
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53條第 1款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
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第55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
年計。」第56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
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雇主應於每
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
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
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
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78條第 2項規定:「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
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節錄)項次 61 違規事件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基法第56條第1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未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之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者。 法條依據 (勞基法) 第56條第2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16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雖有 1名員工符合退休要件,但目前並不
擬退休,該員工體諒訴願人困境,認為辦理退休時再處理即可。請理
解訴願人投資失利、研發失敗、營運欠佳,又逢疫情,連多補提一點
點退休準備金都無法,哪來餘錢繳罰鍰。請給予時間努力,期待該員
工辦理退休時圓滿給付,屆時還未符合法規,甘願受罰。請撤銷原處
分。
四、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依同法第55
條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數額,且逾110年3月31日仍未提撥補足差額之事
實,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網路查詢系統 專戶概況、訴願人提出之
〈足額提撥〉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及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
合應用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員工雖符合退休要件,但目前並不擬退休,期能待該
員工辦理退休時再為給付云云。按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
動基準法第56條第 1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
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 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
,依同法第55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1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違反者,
處 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揆諸勞動基準法第
56條第2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自明。查訴願人為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110年度計有1名
勞工成就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 1款規定之退休條件。次查訴願人提供
勞工○○○(下稱○君)足額提撥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記載,
○君所需退休金為 159萬7,500元,然截至110年11月18日止,訴願人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僅有9萬702元,有訴願人之〈足額提撥〉舊
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網路查詢系統 專戶
概況及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在卷可稽
。是訴願人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
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數額,且逾110年3月31日仍未提撥補足差額,違反
同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又雇主提供足額勞工退休
準備金於專戶儲存,係為保障勞工於符合退休條件時得請領退休金之
權益,與勞工有無退休意願係屬二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 9萬元罰鍰,並公布訴
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