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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4.27. 府訴三字第110610897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醫院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0月27日
    北市勞職字第110603764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為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及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原處分機關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
      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下稱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查核訴願
      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於民國(
      下同)110年3月2日、3月30日為勞工○○○、○○○、○○○等人(
      下稱受檢勞工)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時,其等之胸部 X光正
      面【Chest P-A View(Standing)】項目(下稱胸部 X光項目)係分
      別由○○○主治醫師(下稱○醫師)、○○○主治醫師(下稱○醫師
      )、○○○主治醫師(下稱○醫師)負責影像判讀,惟○醫師、○醫
      師及○醫師之執業執照所登記執業場所均為○○財團法人○○醫院,
      其等並非由訴願人所聘僱並執業登記於訴願人機構之醫事人員,與認
      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10年 9月2日北市勞職字第1106097269號函通知訴願
      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10年 9月9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仍
      審認訴願人違規屬實,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3款及第49條第2
      款、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 6款、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57等規定,以110
      年10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 110603764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原處
      分誤載代表人姓名部分,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年12月13日北市勞職
      字第11061294101號函更正在案)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
      ,限即日改正,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 110年10
      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0年11月2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111年1月27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於110年10月29日送達,訴願人提起訴願期間末日原為110
      年11月28日,惟因是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 4項規定,
      應以其次日即110年11月29日代之,是本件訴願人於110年11月29日提
      起訴願,並無訴願逾期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0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及
      第 5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
      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
      之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
      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
      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
      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
      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8條第 3款規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
      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
      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第49
      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
      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
      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
      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第 3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第17條
      第1項、第3項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第一項之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
      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但噪音作業之聽力檢查,
      得由聽力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聽力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判讀,得由
      符合前條第二項所定資格之醫師,依各類醫事人員有關法律規定,經
      事先報准,至該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第19條第 1項規定:「勞工主
      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
      檢查業務,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第22條第
      6 款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
      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六、違反……
      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
      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行為時第14條第 1項規定:「雇主僱用
      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
      附表八 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節錄)
    體格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項目
    ……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
    ……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1點規定:「為執
      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
      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
      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
      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110年9月23日勞職衛3字第110
      0018619號函釋(下稱110年 9月23日函釋):「主旨:有關○○財團
      法人○○醫院(下稱○○醫院)是否涉違反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
      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疑義案……說明:……二
      、有關函詢○○醫院指派○○醫院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同意支援報備
      之醫師至該院,以其專業提供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胸部 X光初步影像
      判讀,是否屬違反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一節……。三、次查職
      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目的,係作為雇主選配工、
      職業病預防之參考,俾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基於上開特定目的,且為
      確保勞工健康檢查之品質,勞動部爰會商衛生福利部訂定辦理勞工體
      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作為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條件
      及管理之依據。醫療機構依前開辦法申請認可,經認可後,即應依該
      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
      之醫事人員辦理勞工健檢業務……。四、綜上,認可醫療機構由醫事
      人員執行胸部 X光攝影後,先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
      格之放射科醫師負責初步醫學影像判讀,因未涉健康管理分級,就實
      務執行面尚無不可,惟仍應為該認可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
      。」
      111年2月7日勞職衛 3字第1111004997號函釋(下稱111年2月7日函釋
      ):「主旨:函詢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疑義一案……說明:
      ……三、查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檢查,應由認
      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之規定,
      係基於勞工健檢品質與管理,俾確保勞工權益,爰明定應由認可醫療
      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至該項後段『但噪音作業之聽力檢查,得由聽
      力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聽力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判讀,得由符合前
      條第二項所定資格之醫師,依各類醫事人員有關法律規定,經事先報
      准,至該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之規定』,係基於噪音作業佔國內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比例逾 3成(每年逾10萬人次),勞工聽力檢查及其判讀
      品質亟須強化,考量國內具備聽力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之人
      數有限,且多數耳鼻喉科專科醫師執業登記於診所,是以,明定辦理
      是類檢查之人員及其得以支援報備,且經事前報准後辦理。四、綜上
      ,認可醫療機構依其認可項目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勞工健檢項目
      之檢查與判讀,非有前揭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得由支援報備方式
      辦理者,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登該機構之醫事人員執行。…
      …函詢胸部 X光影像之判讀係整體檢查之一部分,仍請依前開原則,
      並參酌本署110年9月23日勞職衛 3字第1100018619號函,逕依權責審
      查。」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規定:
      「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57
    違反事件 醫療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0條第5項規定所定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第20條第4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者。
    法條依據 第48條第3款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予以警告或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予以警告或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
    2.醫療機構有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各款情形者:
    (1)第1次:6萬元至8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受檢勞工係由訴願人之醫事人員執行胸部 X光項目攝影檢查後,由
       影像診療科醫師(即○醫師、○醫師、○醫師)提供初步醫學影像
       判讀意見,再由訴願人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訴願人之勞工健檢醫師檢
       視並綜合判斷檢查結果,進行判讀及說明後予以簽章,過程中影像
       診療科醫師皆無提供任何報告予受檢勞工,且最終體檢報告係由勞
       工健檢醫師簽章。該 3位醫師亦經訴願人前已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申請支援同意備查在案。
    (二)職安署網站所刊登之常見問答載明,依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
       項規定,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粉塵作業勞
       工之 X光檢查及管理分級之判讀時,應由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為之。若認可醫療機構係由醫事人員執行胸部 X光攝
       影後,先請放射科醫師負責初步醫學影像判讀,就實務執行面尚無
       不可,惟仍應依上開規定再由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師再為檢視並綜合判斷健康管理分級。是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
       訴願人執行之一般體格勞工健康檢查中之 X光檢查依法由訴願人之
       醫事人員執行胸部 X光攝影檢查後,再由勞工健檢醫師檢視並綜合
       判斷健康檢查結果,並無違反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之
       情事,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進行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查核,發現訴願
      人有事實欄所述違規事項,有受檢勞工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
      錄、○醫師、○醫師及○醫師之執業執照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醫師等3位醫師僅提供受檢勞工胸部X光項目攝影初步
      醫學影像判讀意見,最終體檢報告係由其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其醫院
      之勞工健檢醫師簽章,其未違反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云
      云。經查:
    (一)按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
       康檢查,並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
       員為之;違者,予以警告或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
       期令其改正,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
       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揆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3款及第49條第2款、認可及
       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及第22條第 6款等規定自明。次按認
       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102年3月22日修正發布時之第13條第3
       項)立法理由可知,為強化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之品質,避免其將業務委外辦理,乃明定上開檢查應以該機構所聘
       僱之醫事人員為之。再按認可醫療機構由醫事人員執行胸部 X光攝
       影後,先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之放射科醫師負
       責初步醫學影像判讀,因未涉健康管理分級,就實務執行面尚無不
       可,惟仍應為該認可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認可醫療機構依其
       認可項目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勞工健檢項目之檢查與判讀,非
       有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但書規定,得由聽力師以支援報備
       方式辦理者,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
       人員執行,亦有前揭職安署110年 9月23日函釋、111年2月7日函釋
       意旨可稽。
    (二)查卷附受檢勞工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影本所示,○○○
       、○○○、○○○之胸部 X光項目,其主治醫師欄分別記載「○○
       ○」、「○○○」、「○○○」;復稽之○醫師、○醫師、○醫師
       之執業執照影本載明,其等登記執業場所均為○○財團法人○○醫
       院。次依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除噪音作業之聽力檢查,得由聽力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外,應由
       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是訴願
       人使非執業登記於其機構之醫事人員,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
       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
       條第3項規定,並無違誤。訴願人主張○醫師等3位醫師僅提供受檢
       勞工胸部X光項目攝影初步醫學影像判讀意見,且該3位醫師亦經訴
       願人前已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支援同意備查等語,與前開規定
       及函釋意旨不合。訴願主張,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函釋意旨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 萬元罰鍰,限即日改正,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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