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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02. 府訴三字第11160885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診所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1月9日北
    市勞職字第111607460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為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及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原處分機關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下稱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9日派
      員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一)訴
      願人僱用之護理師○○○(下稱○君),未受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
      護理人員專業訓練,即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違反認可及管理辦
      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二)訴願人所提供於111年9月13日勞工○○○
      一般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其中X-光檢查( X-Ray Exam.)健康
      檢查報告表係由○○○醫師(下稱○君)判讀,惟○君之執業執照所
      登記執業場所為○○財團法人○○醫院,並非由訴願人所聘僱並執業
      登記於訴願人機構之醫事人員,違反行為時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 111年10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116109318號函通知訴
      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111年10月24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
      關仍審認訴願人違規屬實,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 3款、第49
      條第2款、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 4款、第6款、臺北市政府處理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4點項次57
      等規定,以 111年11月9日北市勞職字第11160746081號裁處書(下稱
      原處分),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萬元罰鍰,合計處12萬元罰
      鍰,限即日改正,並公布訴願人姓名。原處分於 111年11月11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2月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
      2年1月31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記載:「……請求撤銷或酌減罰鍰-勞動局111
      年11月 9日第1116076081號裁處書……」並檢附原處分影本,揆其真
      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訴願書所載文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
    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0條第 1項、第2項、第3項及
      第 5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
      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
      之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
      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
      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
      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
      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8條第 3款規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
      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
      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第49
      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
      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
      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
      之情形。」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
      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
      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
      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
      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
      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第 3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第 4條
      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
      認可醫療機構: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二、
      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
      查)設備及合格 X光機。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
      、醫事檢驗(生)及護理人員。四、申請日前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前項第三款所定之醫師及護理人員,除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前項訓練課
      程之名稱及時數,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
      行為時附表二 從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
      程及時數表

    項次

    課程名稱

    課程時數

    1

    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含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 施辦法之應監測之作業場所與監測結果處理、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及本辦法)

    2

    2

    醫療相關法規

    1

    3

    職業病(含預防)概論

    4

    4

    職業衛生概論

    2

    5

    勞工健康檢查實務及品質管控

    2

    6

    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之評估及判讀

    2

    7

    健康監測及健檢資料之分析運用

    4

    8

    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2

    9

    勞工選工及配工概論

    2

    10

    噪音作業及聽力檢查

    2

    合計

    23


      第17條第1項、行為時第3項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第一項之檢查,應由認
      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但噪音作業
      之聽力檢查,得由聽力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聽力檢查結果管理分
      級判讀,得由符合前條第二項所定資格之醫師,依各類醫事人員有關
      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至該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第20條第 1項規
      定:「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
      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
      。」第23條第4款、第6款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
      :……四、指派未具醫事人員資格、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訓練合
      格之醫師或護理人員,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六、違反……
      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16條第 1項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
      查外……。」
      附表九 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節錄)

    體格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項目

    ……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

    ……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1點規定:「為執
      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
      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
      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
      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勞動部111年6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10203361號函釋(下稱111年6月22
      日函釋):「主旨:為配合防疫政策,有關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
      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須於本( 111)年
      度不同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
      合規定,請查照。說明: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
      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每 3年至少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二、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條規定,雇主應使僱用或特
      約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每 3年至
      少1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三、……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放寬認可醫療機構及雇主於 111年12月31
      日前,使旨揭人員完成在職教育訓練,即符合前開辦法或規則之規定
      ,惟自112年起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110年9月23日勞職衛3字第110
      0018619號函釋(下稱 110年9月23日函釋):「主旨:有關○○醫療
      財團法人○○○○紀念醫院(下稱○○○○醫院)是否涉違反辦理勞
      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疑義案
      ……說明:……三、次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
      目的,係作為雇主選配工、職業病預防之參考,俾及時採取預防措施
      ;基於上開特定目的,且為確保勞工健康檢查之品質,勞動部爰會商
      衛生福利部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作為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條件及管理之依據。醫療機構依前開辦法申請
      認可,經認可後,即應依該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由認可醫療機構
      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辦理勞工健檢業務……。四、
      綜上,認可醫療機構由醫事人員執行胸部 X光攝影後,先請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之放射科醫師負責初步醫學影像判讀,
      因未涉健康管理分級,就實務執行面尚無不可,惟仍應為該認可醫療
      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
      111年2月7日勞職衛3字第1111004997號函釋(下稱 111年2月7日函釋
      ):「主旨:函詢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疑義一案……說明:
      ……三、查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檢查,應由認
      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之規定,
      係基於勞工健檢品質與管理,俾確保勞工權益,爰明定應由認可醫療
      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至該項後段『但噪音作業之聽力檢查,得由聽
      力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聽力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判讀,得由符合前
      條第二項所定資格之醫師,依各類醫事人員有關法律規定,經事先報
      准,至該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之規定』,係基於噪音作業佔國內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比例逾 3成(每年逾10萬人次),勞工聽力檢查及其判讀
      品質亟須強化,考量國內具備聽力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之人
      數有限,且多數耳鼻喉科專科醫師執業登記於診所,是以,明定辦理
      是類檢查之人員及其得以支援報備,且經事前報准後辦理。四、綜上
      ,認可醫療機構依其認可項目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勞工健檢項目
      之檢查與判讀,非有前揭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得由支援報備方式
      辦理者,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登該機構之醫事人員執行。…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規定:
      「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57

    違反事件

    醫療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0條第5項規定所定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第20條第4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者。

    法條依據

    第48條第3款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予以警告或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予以警告或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1.醫療機構有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按:現行第22條)情形者:予以警告。
    2.醫療機構有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按:現行第23條)各款情形者:
    (1)第1次:6萬元至8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因疫情期間,受專業訓練合格之○○○護理師離職,○○○護理師
       因確診身體不適休息,人力吃緊,不得已才調派有 5年眼科門診經
       驗之○君執行眼科測量。○君雖非經受訓,但饒富經驗,請比照疫
       情期間醫療人員相關證照延長有效時間之政策,給予訴願人勞工健
       檢護理師取得證照寬限期。
    (二)○君為依法報備支援之醫師,擔任 X光片初判,屬專業協助性質,
       複判則由訴願人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訴願人機構之○○○醫師或○○
       ○醫師擔任。訴願人為初犯且非故意為之,請給予行政指導,減輕
       或撤銷罰鍰。
    四、查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進行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查核,發現訴願
      人有事實欄所述違規事項,有原處分機關111年9月29日辦理勞工體格
      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核紀錄表、受檢勞工之X-光檢查( X-Ray Exa
      m.)健康檢查報告表、職安署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系統畫面列
      印、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畫面列印、○君之執業
      執照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因疫情期間人力吃緊,不得已才調派○君執行眼科測
      量;○君為依法報備支援之醫師,僅擔任X光片初判云云。經查:
    (一)按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
       康檢查,並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
       員為之;該醫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違反
       者,予以警告或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
       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揆
       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3款、第49條第2款、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行為時第3項、第23條第4款、第6款等規
       定自明。查勞動部為配合防疫政策,以111年6月22日函釋放寬醫護
       人員依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之期限。惟依
       卷附職安署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系統畫面列印影本所示,○
       君未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護理人員課程訓練,係不得從事辦理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與上開函釋放寬從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
       康檢查業務之護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期限之情形不同,自無上開函
       釋之適用。是訴願人使未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護理人員課程訓
       練之護理人員,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事實,洵堪認定;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認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並無違誤
       。
    (二)次按行為時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102年3月22日修正發布
       時之第13條第 3項)立法理由可知,為強化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
       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品質,避免其將業務委外辦理,乃明定上開檢查
       應以該機構所聘僱之醫事人員為之。再按認可醫療機構由醫事人員
       執行胸部 X光攝影後,先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之放射科醫師負責初步醫學影像判讀,因未涉健康管理分級,就實
       務執行面尚無不可,惟仍應為該認可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為健康管
       理分級之判讀;認可醫療機構依其認可項目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
       定勞工健檢項目之檢查與判讀,非有行為時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
       第 3項但書規定,得由聽力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者,應由認可醫
       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執行,亦有前揭職安
       署 110年9月23日函釋、111年2月7日函釋意旨可稽。查卷附受檢勞
       工 111年9月13日之X-光檢查(X-Ray Exam.)健康檢查報告表影本
       所示,胸部 X光項目執行醫師為「○醫師」,並蓋有「放射科醫師
       ○○○」印章,意即 X光判斷報告之分級判讀為○君所為。復稽之
       卷附職安署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系統畫面列印、衛福部醫事
       查詢系統畫面列印及○君之執業執照影本所示,○君執業縣市在基
       隆市,登記執業場所為○○財團法人○○醫院,是其並非由訴願人
       所聘僱並執業登記於訴願人機構之醫事人員。次依行為時認可及管
       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除噪音作業之聽力
       檢查,得由聽力師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外,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
       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是訴願人使非執業登記於
       其機構之醫事人員,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事實,洵堪認定;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行為時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 3項規
       定,並無違誤。訴願人主張○君為依法報備支援之醫師,且僅擔任
       X 光片初判,複判則由訴願人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訴願人機構之○○
       ○醫師或○○○醫師擔任1節,與所查獲111年9月13日X-光檢查(X
       -Ray Exam.)健康檢查報告表上僅由○君核章之事證不符。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又訴願人所稱初犯等情形,僅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
       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
       裁處罰鍰金額高低之事由。本件原處分機關業依前揭規定、函釋意
       旨及裁罰基準,審認訴願人為初犯,各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
       罰鍰,合計處12萬元罰鍰,限即日改正,並公布訴願人姓名,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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