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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4.19. 府訴二字第 1136081016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北市勞動
    字第 1126101827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經營連鎖○○○○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12 年 11 月 27 日及 12 月 6 日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與所僱勞工○○○(
    下稱○君)約定每月 1 日至月底為計薪週期,並於每月 20 日給付當月工資及前月
    整月之加班費及請假缺勤扣款,若勞工係於月中到職者,如已逾計算月薪發放週期者
    ,當月薪資將併次月薪資於次月 20 日發給,並查得○君於 112 年 10 月 18 日到
    職,11 月 13 日離職(最後工作日為 112 年 11 月 12 日),訴願人於○君入職時
    已口頭說明 112 年 10 月工資及加班費將併同 11 月工資發放,是應於 112 年 11
    月 20 日給付○君 112 年 10 月份薪資,惟遲至 112 年 11 月 21 日始為給付,且
    訴願人亦未提供其與○君協商合意變更工資給付日期之事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以 112 年 12 月 15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26123233
    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其立即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
    訴願人於 112 年 12 月 28 日回復在案。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且為甲類事業單位,乃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
    罰基準)第 3  點、第 4 點項次 13 等規定,以 113 年 1 月 11 日北市勞動字
    第 11261018271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 萬元罰鍰,
    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  113
    年 1 月 12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2 月 15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查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13 年 2 月 15 日)距原處分之送達日期(113 年 1
      月 12 日)雖已逾 30 日,惟其訴願期間末日原為 113 年 2 月 11 日,該日
      適逢國定連續假日(農曆春節初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應
      以休息日之次日即 113 年 2 月 15 日為期間之末日;是本件訴願人於 113 年
      2 月 15 日提起訴願,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
      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080 號函釋(下稱 111 年
      3 月 14 日函釋):「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疑義……。說明:一、查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所規範者,
      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
      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雇主或事業
      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
      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 資本額達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上之公司。3. 僱用人
      數達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
      事業單位。」第 4 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項次

    13

    違規事件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法條依據(勞基法)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 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


      臺北市政府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勞秘字第 1126121098 號公告:「主旨:公
      告……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
      :一、公告將『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本府有關裁處權限委任本府勞動
      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件。」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8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君遲至 112 年 11 月 20 日交付離職申請單予訴願人,
      因訴願人係每月 20 日核發該月 1 日起至 20 日及預付該月 21 日起至 30 日
      之工資,如勞工於當月申請離職,因涉及預付 10 日工資及計算加班費,需要合
      理作業期間;另依 112 年 11 月 17 日○君與訴願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明
      雙方已就○君 112 年 10 月及 11 月工資給付時間約定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訴願人並未故意延遲給付工資;
      訴願人逾期 1 日給付工資,原處分機關一律裁處罰鍰,違反比例原則。請撤銷
      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 112 年 12
      月 6 日訪談訴願人招募經理○○○(下稱○君)所製作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
      錄(下稱 112 年 12 月 6 日會談紀錄)、訴願人薪資轉帳明細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君遲至 112 年 11 月 20 日交付離職申請單予訴願人,因涉及
      預付 10 日工資及計算加班費,需要合理作業期間;另依 112 年 11 月 17 日
      ○君與訴願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明雙方已就○君 112 年 10 月及 11 月工
      資給付時間約定為 112 年 11 月 23 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但
      書規定;訴願人逾期 1 日給付工資,原處分機關一律裁處罰鍰,違反比例原則
      云云。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
      反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之 1 第 1 項所明定。次按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
      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論處;復有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函釋意旨可
      參。查本件:
    (一)依原處分機關 112 年 12 月 6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請問貴
       公司聘僱勞工○○○(下稱○員)……擔任職務(工作內容)為何?……約定
       薪資發薪日和計薪週期為何?在職期間起訖時間為何?……答本公司有聘僱勞
       工○○○(下稱○員)為大夜班之全職店員……勞工到職時均有口頭與其說明
       發薪日與各項薪資之結算週期,發薪時亦會電郵提供員工薪酬表(即薪資單)
       給勞工參查。該表單上亦有註明薪資於每月 20 日發放(遇假日提前),即每
       月 20 日發放當月 1 日至月底薪資和上個月全月之加班費及請假缺勤扣款,
       計薪週期均為每月 1 日至月底。惟若員工係於月中到職者,如已逾計算月薪
       發放週期者,當月薪資會併次月薪資於次月 20 日併同發給,以勞工○員為例
       ,○員係於 112 年 10 月 18 日到職,當月已逾本公司計發當月薪資之結算
       日期,入職時已口頭為其說明 10 月薪資及加班費將併同 11 月薪資於 11 月
       20 日發放。○員 112 年 10 月 18 日入職……於 112 年 11 月 13 日自請
       離職(計薪至最後上班日 112 年 11 月 12 日),此有○員簽署之離職申請
       單(離職生效日為 112 年 11 月 13 日)可稽查。○原任職本公司之工作年
       資為 112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止,共計 26 天。……問請問勞工
       ○員 112 年 10 月薪資何時給付完畢?各薪資項目如何計算?如有延遲有與
       勞工事前協商並取得同意?答○員因 10 月 18 日到職時已逾本公司結算發薪
       之週期,故入職時已為其口頭說明 10 月薪資及加班費將併同 11 月薪資於11
       月 20 日發放。另因有出勤資料的修正,導致○員 10 月薪資和加班費以及 1
       1 月薪資共計 25411 元,延遲於 112 年 11 月 21 日轉帳給付完畢,延遲發
       薪並未取得勞工○員之同意。……。」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是依上開會談
       紀錄內容所示,○君業已自承延遲給付○君 112 年 10 月薪資並未取得○君
       之同意。訴願人逾期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之違規
       事實,洵堪認定。
    (二)至訴願人主張○君係於 112 年 11 月 20 日始交付離職申請單一節,縱影響
       訴願人辦理○君 112 年 11 月薪資核算時間,惟此應不影響訴願人辦理○君
       112 年 10 月薪資核算作業,尚難據此為由冀邀免責。又依卷附 112 年 11
       月 17 日○君與訴願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影本,該對話內容僅能顯示○君
       已知悉訴願人將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給付工資,尚難認定○君已同意將 11
       2 年 10 月份工資延遲至 112 年 11 月 23 日給付。另原處分機關業審酌訴
       願人為甲類事業單位及本件違規情節,且其係第 1 次被查獲違規,爰依勞動
       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及裁罰基準等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2 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
       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違誤,尚無違反比例原則。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裁罰基
       準,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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