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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12.13 府訴二字第 1136085639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北市勞動
    字第 1136019772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經營未分類其他組織,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
      同)113 年 5 月 15 日、5 月 28 日及 6 月 4 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
      得訴願人僱用 4  位勞工(3 位管理員及 1 位清潔人員),未經勞資會議採
      任何彈性工時制度,單週起迄為星期日至星期六,與管理員約定依班表出勤,班
      別分為早班 7 時至 19 時及夜班 19 時至翌日 7 時,休息時間視清潔人員是
      否有上班,如有上班清潔人員代班管理員可休息 1 小時,但若清潔人員休假,
      管理員則無休息時間,勞工以紙本打卡紀錄上下班時間,並按日填寫「管理員勤
      務日誌」,雙方約定次月 5 日前發給薪資,並查得:
    (一)訴願人所僱管理員○○(下稱○君)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 萬 7,470
       元,113 年 3 月份加班共計 71 小時(前 2 小時:42 小時;後 2 小時
       :29 小時),○君 3 月 3 日、3 月 6 日、3 月 9 日、3 月 13 日
       、3 月 20 日、3 月 24 日、3 月 27 日、3 月 31 日無休息時間,故各
       該日期當日延長工時均為 4 小時;另 3 月 1 日、3 月 2 日、3 月 7
       日、3  月 8 日、3 月 12 日、3 月 14 日、3 月 15 日、3 月 18 日
       、3  月 19 日、3 月 21 日、3 月 25 日、3 月 26 日、3 月 30 日○
       君內含休息 1 小時,故各該日期當日延長工時為 3 小時。訴願人使○君 3
       月份延長工時總時數已逾法定上限 46 小時;另訴願人應給付○君平日延長工
       時工資 1 萬 1,942 元〔(27,470 元÷240 小時×4/3×42 小時)+(27,4
       70 元÷240 小時×5/3×29 小時)],惟訴願人僅給付 7,550 元(加班費 6
       ,590 元及伙食補助 960 元),尚不足 4,392 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
    (二)依訴願人 113 年 4 月份「服務台值班輪值表」,其所僱○君及○○○(下
       稱○君)出勤紀錄,清潔人員○○○○(輪值表註記為○嫂)4 月 3 日、4
       月 7 日、4 月 10 日、4 月 14 日、4 月 17 日、4 月 21 日、4 月 24 日
       、4 月 28 日休假,清潔人員休假期間,○君擔任 4 月 7 日、4 月 10 日
       、4 月 17 日、4 月 24 日之早班管理員,○君擔任 4 月 3 日、4 月 14
       日、4 月 21 日、4 月 28 日之早班管理員,訴願人自承上述日期○君及○君
       出勤時間因清潔人員休假,無人接替工作時間內並無給予○君及○君休息時間
       ,惟會另提供 120 元餐費作為補償,訴願人使勞工於上述日期繼續工作 4
       小時未給予至少 30 分鐘之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
    (三)訴願人使○君於 113 年 2 月 11 日(農曆春節初二)及 2 月 12 日(農
       曆春節初三)出勤工作,應加給國定假日(8 小時以內)出勤工資 1,832 元
       (27,470 元/30×2) ,惟訴願人未依法給付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 113 年 7 月 26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36081930 號函檢送勞動
      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 113 年 8 月
      12 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2 項、第 35 條及第 39 條規定,且為乙類事業單位,乃依同
      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以 113 年 8
      月 15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360197721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各處訴願人 2
      萬元罰鍰,合計處 8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 113 年 8 月 20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9 月 13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
      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
      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雇主
      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
      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
      計算補休時數。」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
      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
      調配其休息時間。」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
      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 39 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違反
      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
      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
      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
      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
      勞動部 106 年 3 月 2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0619 號函釋(下稱 106 年
      3  月 24 日函釋):「……說明:……三、……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
      規定所稱『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 8 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
      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111 年 7 月 2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678 號函釋(下稱 111 年 7 月
      28 日函釋):「……說明:……三、次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徵得勞工同
      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本應於勞工提
      供勞務之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依所附資料,事業單位受
      檢時自陳係因(HR 系統)設定誤差,未併彙整勞工請領加班費之時數,致 110
      年 11 月薪資給付日未併結付當月之加班費,以違反本法第 24 條規定論處為妥
      。……」
      臺北市政府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勞秘字第 1126121098 號公告:「主旨:公
      告『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關裁處權限
      事項,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
      :一、公告將『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本府有關裁處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件。」
      附件: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裁處權限委任勞動局辦理事項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8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 113 年 7 月 10 日已與勞工各自達成協議,結
      算應給付之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加班費、獎金、資遣費等),勞工對
      給付均無疑義,況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並未規範雇主發給該加班費之方式,原處
      分機關逕予裁罰,有逾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提出相關缺失
      後即予改善完成,請撤銷原處分。
    三、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有事
      實欄所述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有原處分機關 113 年 5 月 28 日、6 月 4
      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下稱○君)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表(下稱會
      談紀錄)、訴願人「服務台值班輪值表」(下稱值班輪值表)、「管理員勤務日
      誌」、○君及○君 113 年 2 月至 4 月攷勤表、薪資應付明細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
    (一)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所
       謂延長工作時間,包含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之部分;平日延長工作
       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
       上;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違反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
       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
       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2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
       0 條之 1 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第 1 款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原處分機關 113 年 5 月 28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
       工時制度?是否採變形工時?休息時間相關說明?答 1. 管理員為排班制,每
       月休 10 天,未採任何形式之變形工時制度,管理員分為早班 7:00~19:00
       及夜班 19:00~翌日 07:00,早班人員……可休息 1 小時,但若清潔人員
       不在則目前暫無法休息…… 問 以○員 113 年 3 月份出勤為例,加班及工
       資計算說明?答 1. 管委會以週日至週六為一週,經查○員 113 年 3 月份
       每週休假 2 天,除 3/4、3/5、3/10、3/11、3/16、3/17、3/22、3
       /23、3/28、3/29 休假,其餘日子均為平日早班,工作時間 7:00~19:
       00(……若提前到班工時起訖達 12 小時……每日正常工作 8 小時並加班 3
       小時……2.○員每月約定正常工時工資為 27,470 元,因對法令不熟悉,加班
       費……給付 6,590 元……」並經訴願人之代表人○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次依卷附管理員勤務日誌、○君 113 年 3 月攷勤表及薪資應付明細等影本
       所示,○君於 113 年 3 月 3 日、3 月 6 日、3 月 9 日、3 月 13
       日、3 月 20 日、3 月 24 日、3 月 27 日、3 月 31 日為早班,當日無
       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為 4 小時;另於 3 月 1 日、3 月 2 日、3 月 7
       日、3  月 8 日、3 月 12 日、3 月 14 日、3 月 15 日、3 月 18 日
       、3  月 19 日、3 月 21 日、3 月 25 日、3 月 26 日、3 月 30 日為
       早班,當日休息 1  小時,延長工時為 3 小時:故○君 113 年 3 月加班
       共計 71 小時,訴願人應給付○君平日延長工時工資 1 萬 1,942 元〔(27,
       470 元÷240 小時×4/3×42 小時)+(27,470 元÷240 小時×5/3×29 小
       時)],惟訴願人僅給付 7,550 元(加班費 6,590 元及伙食補助 960 元),
       尚不足 4,392 元;另訴願人使○君 113 年 3 月延長工作時間已逾 1 個月
       46 小時之上限;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又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
       資,本應於勞工提供勞務之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有前
       揭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8 日函釋意旨可資參照,依訴願人所附 113 年 3
       月薪資應付明細影本記載,113 年 3 月薪資於 113 年 4 月 5 日前發放
       ,訴願人本應於 113 年 4 月 5 日前給付○君 3 月份延長工時工資,自
       不得以事後於 113 年 7 月 10 日與勞工達成協議結算應給付費用為由,而
       免除其應於 113 年 4 月 5 日前給付○君 3 月份延長工時工資之法定義
       務。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五、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部分:
    (一)按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違反者,處 2 萬元以
       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
       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原處分機關 113 年 5 月 28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
       …休息時間相關說明?答 1. ……管理員分為早班 7:00~19:00 及夜班 19
       :00~翌日 07:00 ,早班人員……可休息 1 小時,但若清潔人員不在則目
       前暫無法休息;夜班人員可自行安排休息 1 小時……問以勞工○○(下稱○
       員)及○○○(下稱○員)113 年 4 月份出勤為例,清潔員休假期間工作時
       間說明?出勤紀錄相關說明?答 1. 清潔員○○○○當月份 4/3、4/7、4/
       10、4/14、4/21、4/24、4/28 休假,休假期間早班管理員 4/7、4/1
       、4/17、4/24 為○員,4/3、4/14、4/21、4/28 為○員,上述日期○
       員及○員因清潔人員不在,約定之工作時間自 7 :00~19:00 因無人接替,
       並無休息時間……」並經訴願人之代表人○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次依卷附 113 年 4 月份值班輪值表、管理員勤務日誌等影本所示,○君為
       113 年 4 月 7 日、4 月 10 日、4 月 17 日、4 月 24 日早班管理員
       、○君為 113 年 4 月 3 日、4 月 14 日、4 月 21 日、4 月 28 日早
       班管理員,訴願人自承上述日期○君及○君出勤時間,因清潔人員休假,無人
       接替工作,並無給予○君及○君休息時間,是訴願人使勞工於上述日期繼續工
       作 4 小時,未給予至少 30 分鐘之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
       之事實,洵堪認定。
    六、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部分:
    (一)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
       日,均應休假;春節為應放假之民俗節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應加倍發給工資;違反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
       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
       揆諸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等規定自明。
    (二)依原處分機關 113 年 5 月 28 日、6 月 4 日會談紀錄影本分別記載略以
       :「……問勞工 113 年 2/9~2/12(除夕至初三)、2/28(和平紀念日)
       出勤及後續處理方式?答……2 /11(農曆初二)及 2/12(農曆初三)○員
       ……有出勤。至檢查日(113 年 5 月 28 日)尚未另加給工資……預計近期
       會結算今年度員工上述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並給予勞工。」「……問有關國定假
       日出勤工資計算相關說明?答與員工約定每年 1 月份核算前一年度勞工國定
       假日出勤情形,並於 2 /5 前連同 1 月份薪資一併發放給勞工……問承上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與員工約定於次一年度 1 月份結算,是否有書面文件?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說明?答 1. ……雙方為口頭約定,無相關書面文
       件。……」並經訴願人之代表人○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次依卷附管理員勤務日誌、○君 113 年 2 月攷勤表等影本所示,○君於
       113 年 2 月 11 日(農曆春節初二)及 2 月 12 日(農曆春節初三)出勤
       工作,訴願人應加給○君國定假日(8 小時以內)出勤工資 1,832 元(27,4
       70元/30 ×2) ,惟訴願人未依法給付○君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其有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又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
       日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
       假日工作者,其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本應於勞工提供勞務之事實發生後最近
       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亦有前揭勞動部 106 年 3 月 24 日、111 年
       7 月 28 日函釋意旨可資參照;依訴願人所附 113 年 2 月薪資應付明細影
       本記載,113 年 2 月薪資於 113 年 3 月 5 日前發放,訴願人本應於
       113 年 3 月 5 日前給付○君上開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訴願人既未依法
       給付,原處分機關審認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並據以裁處,並無違
       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七、至訴願人主張於原處分機關提出相關缺失後即予改善完成,亦屬事後改善行為,
      尚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係第 1 次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2 項、第 35 條及第 39 條規定,乃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各處訴願人法定最
      低額 2 萬元,合計處 8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
      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
      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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