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4.03.21 府訴二字第 1136088605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北市勞動
字第 1136027702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經營鐘錶及眼鏡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113 年 9 月 19 日、9 月 26 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內勤人員
及業務人員約定出勤制度依照政府公告行事曆出勤,上下班時間為 9 時 30 分
至 18 時 30 分,休息時間為 1 小時,每日正常工時為 8 小時,並以門禁指
紋刷卡方式記錄勞工出勤時間;門市人員每 7 日週期起迄為星期日至星期六,
於每 7 日週期內給予 1 日例假日及 1 日休息日,上下班時間採輪班制,出
勤紀錄由門市人員以電腦系統刷卡簽到記錄每日出勤時間;勞工工資結構為「本
薪」、「伙食津貼」、「證照津貼」、「業績獎金」及「個人業績達標獎金」,
「個人業績達標獎金」係勞工每月個人實際銷售業績大於或等於每月個人目標業
績,則發給對應之獎金數額,乃勞工提供勞務取得一定業績目標則發給之報酬,
故屬工資;與勞工約定每月 5 日發薪,計薪週期為上月 1 日至月底之出勤、
請假及加班,並查得:
(一)勞工○○○(下稱○君)113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26 日在職期間,於 7
月 24 日、25 日各請事假 5 小時及 8 小時,○君 7 月份工資應為新臺
幣(下同)4 萬 3,736 元【〔(本薪 5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證照津
貼 0 元+業績獎金 0 元+個人業績達標獎金 0 元)/(30*26)〕-〔(本
薪 5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證照津貼 0 元+業績獎金 0 元+個人業
績達標獎金 0 元)/(30/8*13)〕-勞保費 952 元】,惟訴願人僅給付○
君 4 萬 2,198 元,短少給付○君 1,538 元(43,736-42,198),訴願人工
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君,另勞工○○○亦有相同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二)依勞工○○○(下稱○君)113 年 7 月份出勤資料,○君分別於 7 月 4
日、7 月 8 日、7 月 12 日、7 月 14 日、7 月 17 日、7 月 19 日、7 月
27 日、7 月 28 日、7 月 29 日及 7 月 31 日各延長工時 2 小時、2 小
時、2.5 小時、2 小時、2 小時、2 小時、2.5 小時、2 小時、2 小時及 2
小時,當月合計平日延長工時共 21 小時,依法應將「個人業績達標獎金」計
入工資計算基準,給予○君 7 月份平日延長工時工資 4,787 元【 [(本薪
2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證照津貼 6,000 元+業績獎金 8,046 元+ 個
人業績達標獎金 1,500 元)/240]*[(4/3*20)+(5/3*1)]】,惟訴願人
僅計給○君 4,042 元,短少給付○君平時延長工時工資 745 元(4,787-4,
042 ),○君 6 月份亦有相同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
二、原處分機關爰以 113 年 10 月 18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36098632 號函檢送勞動
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面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且為實收資本額超過 1 億元之事業
單位,爰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勞
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下稱共通性原則)第 4 點第 2 款等規定,以
113 年 11 月 27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360277021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各
處訴願人 2 萬元、5 萬元罰鍰,合計處 7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 113 年 11 月 28 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12 月 23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
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
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
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
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
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
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
常性獎金。……」第 20 條之 1 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
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之部分。……」
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 4 點第 2 款規定:「下列違反本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三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二)依法辦
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
億元之事業單位。」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 年 2 月 17 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87
年 8 月 20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35198 號函釋(下稱 87 年 8 月 20 日
函釋):「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080 號函釋(下稱 111 年
3 月 14 日函釋):「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疑義……。說明:一、查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所規範者,
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
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
111 年 7 月 2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678 號函釋:「……說明:……三
、次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其延長工作時間
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本應於勞工提供勞務之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
日或當月份發給。依所附資料,事業單位受檢時自陳係因(HR 系統)設定誤差
,未併彙整勞工請領加班費之時數,致 110 年 11 月薪資給付日未併結付當月
之加班費,以違反本法第 24 條規定論處為妥。……」
臺北市政府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勞秘字第 1126121098 號公告:「主旨:公
告『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關裁處權限
事項,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
:一、公告將『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所定本府有關裁處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件。」
附件:工會法等 15 項中央法規裁處權限委任勞動局辦理事項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8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 113 年 2 月首次導入業績達標獎金制度,誤認
其為非經常性工資,另 113 年 1 月全面上線新的薪資計算系統操作疏漏,致
未能正確計算加班費基礎;已全面補償受影響員工之薪資差額且支付完畢,本次
違規為初次發生,且源於政策導入與新系統操作技術性錯誤,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減輕處罰條件。
三、查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關 113 年 9 月 19 日、9
月 26 日訪談訴願人人資○○○(下稱○君)所製作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
下稱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訴願人 113 年 6 月、113 年 7 月
出勤紀錄及薪資支付明細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
(一)按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
,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應按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之 1 第 1 項所明定。次按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
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論處;復有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函釋
意旨可參。
(二)依卷附 113 年 9 月 26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 14 請貴公司
說明○○○之 113 年 7 月薪資明細中本薪加伙食津貼之計算方式及請事假
扣款計算方式?答 14 勞工○○○……其於 113 年 7 月 26 日離職,而 7
月薪資計算方式如下:……(本薪 5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31 日
×26 日= 46,129 元。而當月(7 月)勞工○○○於 113 年 7 月 25 日請
事假 8 小時及 113 年 7 月 24 日請事假 5 小時,共請 13 小時事假,
而計算方式為(本薪 5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30 日÷8 小時×1
3 小時= 2,979 元,因此用前面在職 26 日之月薪 46,129 元扣除請事假 2,9
79 元,扣除勞保 952 元,等於 7 月實際給付 42,198 元。問 15 請貴公司
說明 7 月份破月薪資和 8 月破月薪資之計算方式由 31 日(7 月份)改為
30 日(8 月份)之原因?……答 15 公司有發現請事假扣除時用 30 天計算
,而破月薪資以實際大小月除 31 日,會變成少給員工,就會導致請事假扣得
比較多,而破月薪資給的比較少,故於 8 月計薪時更改公式。問 16 承上題
,那貴公司發現有上述問題時,有將前面少給的部分還給勞工嗎?答 16 目前
無。……」該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次查○君 113 年 7 月份在職 26 日,薪資應為 4 萬 3,736 元【〔(本薪
5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證照津貼 0 元+業績獎金 0 元+個人業績達
標獎金 0 元)/(30*26)〕-〔(本薪 5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 證
照津貼 0 元+業績獎金 0 元+個人業績達標獎金 0 元)/(30/8*13)〕
-勞保費 952 元】,惟依卷附訴願人 113 年 7 月薪資支付明細表影本所示
,訴願人僅給付○君 4 萬 2,198 元,有短發○君工資 1,538 元(43,736-
42,198=1,538)情形,是訴願人有未全額給付○君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五、原處分關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
(一)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
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包含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之部分;延長工作時
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再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以上;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
金超過 1 億元之事業單位違反上開規定者,各處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
下罰鍰;且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
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第 3 款、第 24 條第 1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及共通性原則第 4 點第 2
款等定有明文。又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應屬工資範疇;復有前勞委會 87 年 8 月 20 日函釋
意旨可參。
(二)依卷附 113 年 9 月 19 日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問請問……工時
制度為何?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休息時間之起訖?並請說明工作日、休息日
及例假日如何排定?一週排定之起訖日為何?答公司採政府辦公日曆出勤……
門市人員採每 7 日 1 例 1 休制度排班。……勞工○○○為門市人員……
其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迄皆為不同,採輪班制,每日表定上班時間起算 9 小時
,並扣除休息時間 1 小時後,為工作時間 8 小時,並於工作時間滿 8 小
時後開始計算加班時數。而門市人員一週起迄為星期日至星期六。問請問……
如何記載勞工出勤狀況?……出勤紀錄是否為工作時間?……答……門市人員
以上電腦系統刷卡記錄出勤時間,公司會以出勤紀錄為工作時間……問請問…
…加班制度為何?……平日及休息日加班時間起計時間點以及計算加班時數之
最小單位?……答公司加班制度是勞工於表定下班時間後有繼續工作,可自行
至系統申請加班……門市人員則是以每日表定上班工作滿 8 小時後可以 0.5
小時為單位申請加班。……問請……說明如何發薪給勞工?……答……每月 5
日發薪,計薪週期為上月 1 日至月底之出勤、請假、加班;而若門市人員有
領業績獎金,則另約定以計算業績獎金後,再計算加班費後,於每月 15 日發
放業績獎金及上月之加班費……」該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復依卷附○君 113 年 7 月份出勤紀錄表影本所示,○君 113 年 7 月 4
日、7 月 8 日、7 月 12 日、7 月 14 日、7 月 17 日、7 月 19 日、7 月
27 日、7 月 28 日、7 月 29 日及 7 月 31 日各延長工時 2 小時、2 小
時、2.5 小時、2 小時、2 小時、2 小時、2.5 小時、2 小時、2 小時及 2
小時,其中屬延長工時於前 2 小時者,共 20 小時,屬後 2 小時者共 1
小時,依法應計給○君該月平日延長工時工資 4,787 元【[(本薪 22,000
元+伙食津貼 3,000 元+證照津貼 6,000 元+業績獎金 8,046 元+ 個人業績達
標獎金 1,500 元)/240]*[(4/3*20)+(5/3*1)]】 ,惟訴願人於計算
○君上開延長工時時未將達標獎金納入工資計算,僅給付○君 4,042 元,尚
短少 745 元。是訴願人未依法給付勞工平日延長工時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六、雖訴願人主張已全面補償受影響勞工之薪資差額且支付完畢,惟此屬事後改善行
為,尚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訴願人尚難以此為由主張免責。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末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
除其處罰,為行政罰法第 8 條所明定。該條所稱之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之不
知法規,是否具有不可歸責之情事,而得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而言。本件訴
願人既為雇主,就勞工工資給付相關規範自有知悉及遵循之義務,即難謂有行政
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罰之情事;又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業已審酌訴願
人係實收資本額 1 億元以上之事業單位,且係第 1 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及共通性原則第 4 點第 2 款等規定,各處訴願人 2
萬元、5 萬元罰鍰,合計處 7 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
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