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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1.25. 府訴字第0九一0四二三六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學院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右訴願人因勞動檢查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八月一日北市勞檢一字第九0六一三
四一二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年七月六日至本市北投區○○街○○號訴願人處進行勞動條件之
檢查,經查認訴願人有未依規定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未依法給假、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未加倍發給、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遂以九十年八
月一日北市勞檢一字第九0六一三四一二00號函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並
限期改善及責令於顯明易見處所公告七日以上。訴願人認其工友已依教育部規定參加私
校退休撫卹基金委員會繳交退休準備金,因而不服,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北市勞檢一字第0九一三00九八000號函知本
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謹撤銷本處九十年八月一日北市勞檢一字第九0六一
三四一二00號函○○學院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請 鑒核。......說明:......二
、經本處再查,發現該校技工、工友之退休金已提撥於私校退休撫卹基金中。依○○學
院現行退休辦法規定,勞工僅需工作五年即可請領退休金,優於勞基法自請退休需工作
十五年之規定......全國性私校退撫基金會給付範圍包括退休(職)、撫卹、資遣,優
於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提撥制度,基數亦較勞基法優厚。三、旨揭檢查結果通知書列舉該
學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似有不宜,故撤銷之,本案已另為適法之處
分。」並以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北市勞檢一字第0九一三0一一九四00號函知訴願人
略以:「......說明......二、撤銷本處九十年八月一日北市勞檢一字第九0六一三四
一二00號函送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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