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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8.29. 府訴字第0九一0五九0九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北市勞檢一字第
0九一三0五二六0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派員前往本市松山
區○○○路○○段○○號○○樓訴願人處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未依規定按其當月僱
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存儲,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乃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北市勞檢一字第0九一三0五二六000號函檢送勞動檢
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即日改善及責令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
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
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事業單位對前項
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
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雇主應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
......」
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
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訴願人從未積欠任何款項,因受景氣低迷影響,未能及時提撥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非拒絕繳納,實非得已。訴願人僅未繳納二個月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且已開票分期給付。另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按月提撥,又臺北市政府勞
工局亦告知,九十一年三月以前積欠者,可於不敷使用時再行補足。原處分機關未限期
改善即移送罰鍰。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為,自九十年十月開放未按時提繳「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之雇主,僅要在請領前補繳完畢,勞工即可請領墊償工資;原處分機關未限
期改善即移送科處罰鍰,訴願人實難甘服。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派員前往訴願人地址(本市松山區○○○路○○
段○○號○○樓)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未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
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之事
實,此有原處分機關會同訴願人員工○○○檢查並經其簽認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影
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據以責令訴願人在指定期限內改善,並於顯明易見處所公告
七日以上,洵屬有據。
四、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係在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是
勞動基準法之制定乃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復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雇主應
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
為墊償積欠工資之用;且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
、扣押、抵銷或擔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
乃勞動基準法所賦與雇主之法定義務,為貫徹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本旨,自
不得因訴願人公司經營良窳或藉口便宜行事而免受該法之規範。至訴願人訴稱已開票分
期給付,且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目前無不敷使用需補足之情況云云,縱若屬實,亦不影
響已成立之違規事實,是訴願人所辯,均非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前揭九十一年三
月十五日北市勞檢一字第0九一三0五二六000號函通知訴願人即日改善及責令公告
所為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限期改
善即移送本府勞工局科處罰鍰乙案,則屬另案問題,訴願人如對該罰鍰處分不服,應另
行提起行政救濟,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休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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