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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5.27.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五二三七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協會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
    一月十五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三0一五八0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
    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本件係訴願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檢附電腦職訓計畫書等向原處分
      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九十三年度就業促進服務方案「電腦人
      才培育職業訓練計畫」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三0一五八000號函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
      、0八七、八五六元,訴願人不服核列結果,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
      三十一日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三0七九八六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北市勞三字第0九三三0一五八000號函有關貴會申請本局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九十三年度就業促進服務方案『電腦人才培育職業訓練
      計畫』補助案之核定處分,並重新處分,如說明,......說明:....
      ..二......本案經......重新就貴會所函送之經費明細表書面資料進
      行審查確認後,決議本案核定補助經費為三、四二八、八一七元。..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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