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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4.03.31. 府訴字第0九四0五二四一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醫院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12月16
    日北市勞三字第09336521200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397 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原處分機關為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計畫,訂有臺北市補
      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訴願人○○院區(原為臺
      北市立○○醫院)依該辦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心靈舖子』鮮果吧
      職能工作坊庇護性就業方案」等4 項服務方案94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以93年12月16日北市勞三字第09
      336521200 號函核定,其中就「『心靈舖子』鮮果吧職能工作坊庇護
      性就業方案」乙項,該函係核定:「1 、本案同意補助。2 、庇護性
      就業之受益人應訂定適切之個別性服務計畫。3 、本案之服務個案成
      功就業率(穩定就業達3 個月以上)至少應達20%。資本門請自以
      盈餘負擔,故不予補助。4 、本案因考量擬安置障礙程度較輕微、復
      健狀況較好之學員,且本案營運狀況佳,故以補助1 位職場輔導員。
      5 、有關本案之補助期程評估,冀以計畫書訂定內容為執行方向。」
      訴願人不服,以前揭就業方案應維持93年度准予補助2 位職場輔導員
      為由,於94年1 月1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4年3 月8 日北市勞三字第09430298
      5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
      本局93年12月16日北市勞三字第09336521200 號函有關 貴院申請本
      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94年度就業促進服務方案94-5-025『【心靈舖
      子】鮮果吧職能工作坊庇護性就業方案』補助案之核定處分,並重新
      處分……說明:……二、……本案經指(旨)揭服務方案原3 名審查
      委員及新聘1 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確認後,決議變更本案核定補助總
      經費為1,985,026 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 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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