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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5.03.22. 府訴字第0957768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財團法人○○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2月19日北市勞三字第09
    4376492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依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等規定,擬具「95 -96年
      度喜憨兒烘焙屋-光復工作站庇護性服務計畫」、「95年度喜憨兒烘焙屋-延平及勞保
      局工作站庇護性服務計畫」、「95年度喜憨兒烘焙餐廳-民生工作站庇護性服務計畫」
      、「95年度喜憨兒烘焙餐廳-臺大工作站庇護性服務計畫」等 4項計畫,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4年12月19日北市勞三字第 0
      9437649200號函核定,除對「95 -96年度喜憨兒烘焙屋-光復工作站庇護性服務計畫」
      中之房租及個案管理員人事費用,及「95年度喜憨兒烘焙屋-延平及勞保局工作站庇護
      性服務計畫」之個案管理員人事費用不予補助外,其餘各項計畫皆核定予以補助。訴願
      人對於原處分關於「95 -96年度喜憨兒烘焙屋-光復工作站庇護性服務計畫」中之房租
      不予補助部分不服,於95年 1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5年 2月24日北市勞三字第09530021600 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局94年12月19日北市勞三字第 094
      37649200號函有關貴單位申請本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95年度就業促進服務方案,計畫
      編號 /名稱:95-1-031/95-96年度喜憨兒烘焙屋-光復工作站庇護性服務計畫之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
      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市長 馬英九 公
                                           假
                                  副市長 葉金川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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