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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7.20. 府訴三字第112608308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5月22日大
    字第21-112-050317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依其車輛辨識系統發現,訴願人所有之車牌號碼xxx-xx柴
      油自用大貨車【出廠年月:民國(下同)101年9月,下稱系爭車輛】
      ,於112年2月16日11時42分許,進入本市○○焚化廠(地址:臺北市
      文山區○○路○○段○○號),該區域為本府 110年12月27日府環空
      字第1100151431號公告劃設之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系爭
      車輛未取得有效期限內之柴油車優級或同等級以上之自主管理標章,
      且非出廠 3年內之新車,全時段禁止進入該管制區域。原處分機關審
      認系爭車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 3項規定,乃開立112年4月
      20日編號第C0028915號舉發通知書,嗣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以1
      12年5月22日大字第21-112-050317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
      新臺幣2,0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6月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
      2年6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6月21日北市環稽字第11230191
      79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8月14日以前)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8
    月15日以後)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
    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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