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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12. 府訴三字第112608547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10月17日廢
字第41-112-10145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松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 112年10月12日16
時25分許,發現訴願人將菸蒂丟棄於本市松山區○○○路○○段○○號前
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1款規定,乃拍照及錄影採證,並當場
掣發原處分機關 112年10月12日第X1165623號舉發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
通知單),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
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以112年10月17日廢字第41-112-101
45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600元罰鍰。其
間,訴願人不服系爭舉發通知單,於 112年10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記載「罰字第Nox1165623」,惟系爭舉發通知
單僅係對違規事實之舉發,並通知訴願人得於接到系爭舉發通知單 5
日內提出陳述書;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合先敘明
。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27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
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第50條第 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
為之一。」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
、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第 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
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
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項次
13
裁罰事實
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違反條文
第27條各款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3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A=1~4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備註:
……
二、項次……13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其採非定值方式規定者,在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數值……。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112年7月27日北市環清字第1123053944號函:「主旨:檢送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係數說
明資料……說明:一、本案業於112年7月21日簽准自112年8月15日起
就『違規棄置垃圾包』、『拋棄煙蒂』、『於路旁屋外曝晒堆置有礙
衛生整潔之物』、『違規廣告物』、『家畜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
溺未清』、『亂吐檳榔汁渣』及『污染地面、水溝、牆壁其他土地定
著物』等7類環境污染行為提高罰鍰……。」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
)係數說明第 1點規定:「……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統一訂定類似案件數數值(污染程度( A
)),供本局告發裁處作業使用。」第 2點規定:「各違反條文裁罰
事實之裁罰係數(污染程度(A))如附表……。」
附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
係數(節錄)項次
違反法條
第27條第1款
條文內容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污染程度(A)
危害程度(C)
13
A=1~4
C=1~2
裁罰事實
違反條文
裁罰依據
裁罰係數
污染程度(A)
污染程度(A)係數認定說明
違規拋棄煙蒂
第27條第1款
第50條第3款
3
煙(菸)蒂含有多種有毒物質,難以為環境分解且量體極小,遭違規拋棄難以清理,影響環境甚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稽查人員指正訴願人抽兩根菸,第 1根丟地上,
第2根丟垃圾桶,對丟第1根作裁罰,但稽查人員現場未提出相關證據
,請提供影片等相關證據以證實訴願人有亂丟菸蒂,請撤銷原處分。
四、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丟棄菸蒂之事實,有採證
照片、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23033661號陳情訴願
案件簽辦單等影本及錄影光碟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請提供影片等相關證據以證實其有亂丟菸蒂云云。按在
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等污染環境行
為,違反者即應受罰;且原處分機關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
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揆諸廢棄物清理法第
27條第1款、第50條第3款規定及原處分機關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 號公告自明。查依卷附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
文號第1123033661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影本載以:「……於10月12
日下午16:00前往○○○路○○段○○號前,執行煙蒂取締勤務,16
:25依現場發現訴願人抽第一根煙後,將煙蒂任意棄置於地面,再續
抽第二根香菸,待16:42抽完第二根煙後,將第二根煙蒂丟置於行人
專用清潔箱所附之煙蒂盒內,並轉身離去……巡查人員現場目睹訴願
人隨手拋棄第一根煙蒂行為,訴願人抽煙後並未將煙蒂隨手帶走或丟
入垃圾桶,而是隨手棄置於上址旁……。」並有採證照片影本及錄影
光碟附卷可稽。復依錄影畫面顯示,稽查人員於訴願人抽完菸離開時
即上前表明身分,告知訴願人已現場看到其丟棄菸蒂,並出示手機所
拍攝置於地面之第1根菸蒂畫面;稽查人員並將2根菸蒂進行取證後,
於現場開立舉發通知單時,出示予訴願人,並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
訴願人有隨地棄置菸蒂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隨地拋棄菸蒂之違規情節,且菸蒂含
有多種有毒物質,難以為環境分解且量體極小,遭違規拋棄難以清理
,影響環境甚鉅,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等,按污染程度(A)(A=3
)、污染特性(B)(B=1)、危害程度(C)(C=1),處訴願人3,60
0元(AxBxCx1,200=3,600)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