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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12. 府訴三字第112608572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9月23日廢字
第41-112-092518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萬華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1日10時
6 分許,發現訴願人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內容物為廚餘、塑膠
等雜物,下稱系爭垃圾包)棄置於本市萬華區○○路○○號前之行人專用
清潔箱內,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分機關112年9月11日第X1144536
號舉發通知單,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嗣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
條第2款規定,以112年9月23日廢字第41-112-092518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600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0月17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10月2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記載:「……罰字第NO X1144536號 本人○○○於9月11
日……垃圾因剛好有垃圾桶……一時貪圖方便就將其丟棄……希望相
關單位能念其第一次犯錯,不要罰責這麼重,能重輕量責……」查上
開訴願書所載文號,係原處分機關通知訴願人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條第 1項規定事實之舉發通知單,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合
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條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12條規
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
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
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50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
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
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罰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處
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
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
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
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
義如下:……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
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四、廚餘
: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
棄物。五、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
之一般廢棄物。……九、排出:指一般廢棄物送出家戶或其他產生源
之行為。……」第 5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
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
清除或處理。」第14條第 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
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二、資源垃圾:(一)依執行
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
垃圾回收車回收。(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
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三)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得自
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四、一般垃圾:(一)依
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
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五
、廚餘:(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
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廚餘回收貯存設備內。(二)依執行機關設置或經
執行機關同意設置廚餘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廚餘回收桶(箱、
站)內。」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廢棄物
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
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
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
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
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項次
2
裁罰事實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之規定
違反法條
第12條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2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A=1~3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備註:
……
二、項次1、2、13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其採非定值方式規定者,在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數值……。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
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徵收方式……徵
收之。前項所稱專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規格、樣式,由塑膠或其他與
一般廢棄物具相容性之材料製成,具固定容積,經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公告專用以盛裝一般廢棄物之袋狀容器,其規格、樣式
及容積,由環保局訂定公告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 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108年 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
一般廢棄物清運時間、地點及排出方式……公告事項:一、家戶、政
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市場、事業單位及其他非家戶之廢棄物(垃圾
、廚餘及資源回收物),交本局清運者應依下列方式排出:(一)家
戶:屬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須與本局各區清潔隊個別約定排出外
,一般垃圾(需以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
袋及商品萬用袋)盛裝)、廚餘及資源回收物需由民眾自行至本局定
時、定點之垃圾車停靠點交本局車輛清運,或於本局公告開放時間內
自行送至本局公布限時收受點投置於各類一般廢棄物貯存設施內。…
…二、排出方式:(一)一般垃圾: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化糞池
污物及專案核准以量計價者應依其各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依『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作業要點』之規定,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或新北
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袋及商品萬用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
局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
…(三)資源垃圾:由本局收運之資源垃圾依性質由排出人依舊衣類
、廢紙類、乾淨塑膠袋、……保麗龍……及一般類(含部分有害垃圾
)等類別,分開打包排出,如須以塑膠袋盛裝併同資源垃圾送交回收
車清運,則該袋應為可由外觀辨明內容物之透明或半透明材質。(四
)廚餘:為瀝乾水份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垃圾,家戶廚餘屬可回
收再利用物,家戶廚餘分類方式如下:1、養豬廚餘……2、堆肥廚餘
:纖維較多之菜葉(烹煮前撿剩的菜葉、菜根、玉米葉、玉米心、筍
殼、瓜果皮等)、水果渣(水果外皮像西瓜皮、橘子皮、柚子皮、柳
丁皮等……。三、收運時間:(一)本局清運本市一般垃圾之作業時
間,除特殊狀況另行通告者外,每週清運五日;週日、週三為非清運
日,當日垃圾車不停靠各垃圾車定時停靠地點。(二)資源垃圾收運
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夜間定時定點收運:依
排定之垃圾車停靠時間、地點俟資源回收車到達後直接交回收車收運
。且星期一、五收運廢紙類、舊衣類及乾淨塑膠袋類,星期二、四、
六收運乾淨保麗龍餐具類、保麗龍緩衝材類及一般類……(三)週日
、週三仍有排出垃圾需求者,可於指定時間內自行送至本局指定之垃
圾收受點排出。……四、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家戶垃圾及事
業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六
、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12條或第27條規定,以同法第50條規定處罰……。」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27日北市環清字第1123053944號函:
「主旨:檢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
(一般廢棄物)係數說明資料……。說明:一、本案業於112年7月21
日簽准自112年8月15日起就『違規棄置垃圾包』、『拋棄煙蒂』、『
於路旁屋外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違規廣告物』、『家畜
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未清』、『亂吐檳榔汁渣』及『污染地面
、水溝、牆壁其他土地定著物』等 7類環境污染行為提高罰鍰……。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
)係數說明第 1點規定:「……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統一訂定類似案件數數值(污染程度( A
)),供本局告發裁處作業使用。」第 2點規定:「各違反條文裁罰
事實之裁罰係數(污染程度(A))如附表……。」
附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
係數(節錄)項次
違反法條
第12條
條文內容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污染程度(A)
危害程度(C)
2
A=1~3
C=1~2
裁罰事實
違反條文
裁罰依據
裁罰係數
污染程度(A)
污染程度(A)係數認定說明
家戶垃圾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
第12條暨108年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
第50條第2款
3
家戶垃圾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易致清潔箱滿溢,嚴重影響市容形成髒亂點外,亦造成環境維護極大負擔,污染程度大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上班途中於換車等公車時,因剛好有垃圾
桶,貪圖一時方便,將要至工作地點丟棄之系爭垃圾包丟至行人清潔
箱,無心之過不知處罰這麼重,請念在第1次犯錯,從輕處罰。
四、查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發現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將使用未專
用垃圾袋之系爭垃圾包任意棄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之事實,有原處分
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23034865號簽辦單、現場採證照片
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請念在其第 1次犯錯,從輕處罰云云。按一般廢棄物,
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等應依其個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使用專
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原處分機關規定時間、地點,於垃圾車
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或其
他未經指定之處所,廚餘及資源垃圾亦應依規定之時間、地點交付回
收,揆諸前揭原處分機關108年4月23日公告自明。查卷附原處分機關
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23034865號簽辦單影本載以:「……一
、職於112年9月11日執行轄區巡查勤務,於10時06分許發現陳情人○
君在該址前丟棄廢棄物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檢視其內容物為家戶垃
圾(塑膠、廚餘等雜物),職便上前出示證件並告知違規情事,交由
○當場簽收。……」並有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經查系爭垃圾包內
容物係廚餘、塑膠等,經原處分機關查認屬家戶垃圾,是訴願人於事
實欄所述地點丟棄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
違反前揭規定。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當場查獲訴願人將未使
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任意丟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內,訴願人違規事
證明確,洵堪認定。復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為行政罰法第 8條所明定。上開規定
所稱之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之不知法規是否有不可歸責性之情事,
而得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而言。惟查本件訴願人尚無不可歸責之
情事,故無行政罰法第 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又訴願人是否為初犯,
僅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
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裁處罰鍰金額高低之事由,自無行政罰法第18條
第 3項規定之適用。訴願主張,不足採據。本件原處分機關業已依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係數說明第 2點及
附表等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訴願人,並無違誤。從而,原處
分機關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已影響市容形成髒亂,亦造成環境維護極
大負擔,污染程度大,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等,按污染程度( A)
( A=3)、污染特性(B)(B=1)、危害程度(C)(C=1),處訴願
人3,600元(AxBxCx1,200=3,600)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