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3.04.19. 府訴一字第 113608109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11 月 1 日廢字第
41-112-110074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內湖區清潔隊(支援士林區清潔隊)執勤人員(下稱執勤人員)於民
國(下同)112 年 9 月 25 日 22 時 23 分許,發現訴願人將菸蒂丟棄於本市士林
區○○路○○號旁(下稱系爭地點),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分機關 112 年
9 月 25 日第 X1148058 號舉發通知單(下稱 112 年 9 月 25 日舉發單),交由
訴願人簽名收受。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
乃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第 5 點規定,以 112 年 11 月 1 日廢字第 41-112-110074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600 元罰鍰。原處分於 113 年 2 月 17 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2 月 22 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3 月 1 日補
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
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
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
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
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
各款行為之一。」第 63 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
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
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
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
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
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
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項次
13
裁罰事實
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違反條文
第27條各款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3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A=1~4
……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備註:
……
二、項次……13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其採非定值方式規 定者,在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 行認定其係數數值……。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 1 點規定:「臺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之案件……特訂
定本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適用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裁罰準則……。」第 5 點規定:「個案有特殊情形或違規情節重大經專
案簽報核准者,於法定處罰額度範圍內,得不受裁罰基準附表裁罰金額之限制,
但應於裁處書內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原處分機關 91 年 3 月 7 日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 號公告(下稱 91
年 3 月 7 日公告):「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
112 年 7 月 27 日北市環清字第 1123053944 號函(下稱 112 年 7 月 27
日函):「主旨:檢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
一般廢棄物)係數說明資料……。說明:一、本案業於 112 年 7 月 21 日簽
准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就……『拋棄煙蒂』……等 7 類環境污染行為提
高罰鍰……。」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係數(下
稱環保局罰鍰裁罰係數)說明第 1 點規定:「……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統一訂定類似案件數數值(污染程度(A )
),供本局告發裁處作業使用。」第 2 點規定:「各違反條文裁罰事實之裁罰
係數(污染程度(A))如附表……。」
附表-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係數(節錄
)項次
違反法條
第27
條第
1 款
條文內容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
拋棄紙屑、煙蒂……。
污染程度(A)
危害程度(C)
13
A=1~4
C=1~2
裁罰
事實
違反
條文
裁罰
依據
裁罰係數
污染程度(A)
污染程度(A)係數認定說明
違規
拋棄
煙蒂
第27條第1 款
第50條第3款
3
煙(菸)蒂含有多種有毒物質,難以為環境分解且量體極小,遭違規拋棄難以清理 ,影響環境甚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 112 年 9 月 25 日被執勤人員舉發,於 113 年
2 月 17 日收到原處分時,距違規日已逾 3 個月舉發時效,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查認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丟棄菸蒂之事實,有現場採
證照片、112 年 9 月 25 日舉發單及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 11330
08671 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下稱原處分機關簽辦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
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收到裁處書距違規行為舉發日已逾 3 個月舉發時效云云。本件
查:
(一)按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拋棄菸蒂等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處 1,200 元
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等;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訂定之裁罰準則辦理;裁罰準則所定拋棄菸蒂
之污染程度(A )、污染特性(B)及危害程度(C)之係數分別為(A=1~4)
、(B=1 )、(C=1~2),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
數值;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50 條第 3 款、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裁罰準則第 2 條及附表一所明定。次按原處分機關已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3 條規定,以 91 年 3 月 7 日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
之行政區域;另依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機關得依權責自行認定係數數值,原處
分機關就其中違規拋棄菸蒂之污染程度(A )之係數訂為 3,其理由係菸蒂含
有多種有毒物質,難以為環境分解且量體極小,遭違規拋棄難以清理,影響環
境甚鉅;並以 112 年 7 月 27 日函檢送上開罰鍰額度裁罰係數說明資料予
所屬環保稽查大隊,並副知本市各區清潔隊,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就拋
棄菸蒂等 7 類環境污染行為依前開係數規定提高罰鍰。是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行為人在本市拋棄菸蒂經查獲者,其罰鍰額度裁罰係數之污染程度
(A)=3。
(二)查依卷附原處分機關簽辦單影本記載:「……1.……本隊於 112 年 09 月 25
日 22 時 23 分於台北市士林區○○路○○號旁,執行取締違規亂丟菸蒂勤務
。2.本隊巡查員……於上開時、地,發現陳情人○○○亂丟菸蒂。本隊巡查員
……隨即上前告知陳情人……違規亂丟菸蒂行為,當場開單告發,並請陳情人
……確認無誤後簽收。……」並有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另 112 年 9 月 2
5 日舉發單違反事實說明欄記載「亂丟菸蒂」,並經訴願人當場確認無誤簽名
在案。是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情事,洵堪認定。
再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
而消滅,則本件訴願人 112 年 9 月 25 日之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
分予以裁罰,尚未逾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3 年裁處權時效。訴願
主張,不足採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審酌訴願人
違規情節包括:污染程度(A)(A=3)、污染特性(B)(B=1)、危害程度(
C)(C=1),處訴願人 3,600 元(A×B×C×1,200=3,600)罰鍰,並無不合,原
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