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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7.04. 府訴一字第 1136082479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機字
第 21-112-11378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記載:「……機字第 21-112-113780 號,請撤銷原處分
發文日期:民國 113 年 4 月 1 日」並檢附載有「裁處書字號機字第 21-112
-113780 號」之原處分機關環保罰鍰催繳單影本;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
分機關民國(下同)112 年 11 月 28 日機字第 21-112-113780 號裁處書(下
稱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
期為準。」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第 80 條第 1 項前
段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
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
午為期間末日。」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
關送達。」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
人員。」
三、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查本件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願人戶籍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路
○○巷○○之○○號,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於 112 年 12 月 21 日送
達,有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效力
。復查原處分之注意事項欄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訴願人如
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於原處分送達之次日(112 年 12
月 22 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地址在本市,無扣除在途期間問題;
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原為 113 年 1 月 20 日(星期六),應以次星期
一即 113 年 1 月 22 日代之。惟訴願人遲至 113 年 4 月 30 日始向本府提
起訴願,有貼有本府法務局收文條碼及蓋妥收文章戳之訴願書在卷可憑。復查訴
願人曾於 113 年 1 月 26 日經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函轉原處分機關
提起陳情,有蓋有該分署收文日期章戳之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憑;本件縱認訴願人
於 113 年 1 月 26 日陳情時對原處分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惟該不服之意思
表示亦已逾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自非
法之所許。
四、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 機車(車籍地址:臺北市內湖區,
出廠年份為:69 年,發照年月為:69 年 2 月,下稱系爭車輛)於出廠滿 5
年後,逾應實施 112 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期限 6 個月以上仍未完成檢驗,原處
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乃以 112 年 10 月 18 日北市環稽資字第 1120038226
號限期補行完成檢驗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應於 112 年 11 月 6 日前至原處分
機關認可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站補行完成檢驗合格。該通知書於 112 年 10 月
23 日送達,惟訴願人未於期限內完成系爭車輛之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乃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 80 條第 3 項規定,以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核無訴願法第 8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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