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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7.16. 府訴一字第 1136083183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2 月 1 日廢字第
41-113-02006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松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1 日(下稱系
爭違規日)17 時 32 分許,發現訴願人將菸蒂丟棄於本市松山區○○街○○號前水
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乃拍照及錄影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
分機關 113 年 1 月 11 日第 X1166118 號舉發通知單(下稱 113 年 1 月 11 日
舉發單),交由訴願人簽名收受。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乃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以 113 年 2 月 1 日廢字第 41-113-020061 號裁
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600 元罰鍰。原處分於 113 年 5
月 27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5 月 30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
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
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
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
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
條各款行為之一。」第 63 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
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
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
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
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一。」
附表一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節錄)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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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事實
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違反條文
第27條各款
裁罰依據
第50條第3款
裁罰範圍
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污染程度(A)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A=1~4
……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1年內,未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者,B=1
……
危害程度(C)
C=1~2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
6,000元≧(A×B×C×1,200元)≧1,200元
備註:
……
二、項次1、2、13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其採非定值方式規定者,在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如:違規地點是否涉及敏感之環境受體區域範圍),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數值,並得取至小數點第1位。(如:1.5、2.5、3.5、4.5。)
原處分機關 91 年 3 月 7 日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 號公告(下稱 91
年 3 月 7 日公告):「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
112 年 7 月 27 日北市環清字第 1123053944 號函(下稱 112 年 7 月 27
日函):「主旨:檢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
一般廢棄物)係數說明資料……說明:一、本案業於 112 年 7 月 21 日簽准
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就……『拋棄煙蒂』……等 7 類環境污染行為提高
罰鍰……。」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一般廢棄物)係數說明
第 1 點規定:「……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規定,統一訂定類似案件數數值(污染程度(A )),供本局告發裁處作業使用
。」第 2 點規定:「各違反條文裁罰事實之裁罰係數(污染程度(A))如附
表……。」
附表-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係數(節錄
)項次
違反法條
第27
條第
1款
條文內容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
拋棄紙屑、煙蒂……。
污染程度(A)
危害程度(C)
13
A=1~4
C=1~2
裁罰
事實
違反
條文
裁罰
依據
裁罰係數
污染程度(A)
污染程度(A)係數認定說明
違規
拋棄
煙蒂
第27條第1 款
第50條第3 款
3
煙(菸)蒂含有多種有毒物質,難以為環境分解且量體極小,遭違規拋棄難以清理,影響環境甚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違規日至今已逾 4 個多月,訴願人始收到原處分,行
政效率遲緩怠慢,訴願人早已記憶模糊。原處分機關指控訴願人亂丟菸蒂,請提
出事實證據證明。訴願人習慣將菸蒂放在褲子後方口袋,事後訴願人於褲子口袋
有找到那根菸蒂,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丟棄菸蒂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所屬
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 1133021640 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現場採證照片等影
本及錄影光碟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違規日至今已逾 4 個多月始收到原處分,早已記憶模糊;習
慣將菸蒂放在褲子後方口袋;原處分機關應證明訴願人有違規情事云云。查本件
:
(一)按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有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
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等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
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等;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前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訂定之裁罰準則辦理;裁罰準則
所定之污染程度(A)及危害程度(C)係採非定值方式規定,在不牴觸其係數
範圍內,裁處機關得針對個案事實,依權責自行認定其係數數值,並得取至小
數點第 1 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50 條第 3 款、第 6
3 條之 1 第 1 項、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附表一所明定。
次按原處分機關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規定,以 91 年 3 月 7 日公告
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另依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機關得依
權責自行認定污染程度(A )之係數數值,原處分機關考量菸蒂含有多種有毒
物質,難以為環境分解且量體極小,遭違規拋棄難以清理,影響環境甚鉅,乃
以 112 年 7 月 27 日函,就違規拋棄菸蒂之污染程度(A)訂為 3;並自 1
12 年 8 月 15 日適用該係數數值。
(二)查依卷附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 1133021640 號陳情訴願案件
簽辦單影本載以:「……一、本案本隊於 113 年 1 月 11 日 17 時 32 分
許於旨揭周邊執行亂丟菸蒂勤務時發現行為人○君抽完菸後亂丟菸蒂,本隊上
前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菸蒂不能亂丟,故確認違規事實依法開立舉發通知
書(X1166118)並交○君簽名收受。……」並有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次依
卷附錄影光碟已明確拍攝訴願人一邊滑手機一邊抽菸,嗣將菸蒂丟棄水溝後,
隨即轉身離去之連續動作。是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
,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準則
,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污染程度(A)(A=3)、污染特性(B)(B=1)
、危害程度(C )(C=1) ,處訴願人 3,600 元(A×B×C×1,200=3,600)罰鍰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