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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7.17. 府訴一字第 113608344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4 月 1 日廢字第
41-113-040028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接獲民眾通報,本市中正區○○路○○號
旁行人專用清潔箱外遭人棄置資源垃圾(紙箱),乃派員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53 分許至現場稽查,經拍照取證並依垃圾內容物查認
係訴願人所棄置。原處分機關乃以 113 年 1 月 24 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到案說明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於接到該通知單後 7 日內陳述意見,惟未獲回應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乃開立 113
年 2 月 19 日第 X1169236 號舉發通知單寄送訴願人,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0 條第 2 款規定,以 113 年 4 月 1 日廢字第 41-113-040028 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3,6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6 月
12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3 年 7 月 1 日北市環稽字第 1133047492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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