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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7.17. 府訴一字第 113608344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4 月 1 日廢字第
    41-113-040028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接獲民眾通報,本市中正區○○路○○號
      旁行人專用清潔箱外遭人棄置資源垃圾(紙箱),乃派員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53 分許至現場稽查,經拍照取證並依垃圾內容物查認
      係訴願人所棄置。原處分機關乃以 113 年 1 月 24 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到案說明通知單,通知訴願人於接到該通知單後 7 日內陳述意見,惟未獲回應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乃開立 113
      年 2 月 19 日第 X1169236 號舉發通知單寄送訴願人,嗣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0 條第 2 款規定,以 113 年 4 月 1 日廢字第 41-113-040028 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 3,6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6 月
      12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3 年 7 月 1 日北市環稽字第 1133047492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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