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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9.30. 府訴二字第 1136084183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MM
010107 號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舉發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31 日 15 時 8 分許行經本市中山區○○○路○○段○○號旁,經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架設之固定式聲音照相設備測得系爭車輛於車道行
駛間產生之噪音量測值為 89.1 分貝,超過管制標準 86 分貝,復經環保局查認
系爭車輛於 112 年 11 月 18 日經實施噪音檢驗合格上傳照片所示之排氣管,
與採證照片之排氣管不同。環保局審認系爭車輛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全日,
有使用其他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情事,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等規定,乃以 113 年 6 月 21 日 MM010107 號機動車輛違反噪
音管制法案件舉發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通知訴願人,請於接到系爭舉
發通知單後 5 日內提出陳述書。訴願人不服系爭舉發通知單,於 113 年 7
月 11 日經由環保局所屬環保稽查大隊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環保局檢卷答辯。
三、查系爭舉發通知單係環保局於作成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4 條
規定,以書面記載相關違規事實及法令依據等事項通知訴願人得於接到通知單後
5 日內陳述意見,核其性質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
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環
保局業以 113 年 7 月 30 日北市環稽字第 1133026571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系爭舉發通知單,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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