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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7.07.15. 府訴字第八七0四八三七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壹、有關訴願人○○○部分:
一、按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
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文山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市○○
路○○段○○號(文山區公所)頂樓定點取締亂丟菸蒂、檳榔汁渣等廢棄物之勤務時,
發現停靠文山區公所對面之xx-xxxx號自小客車內駕駛吸菸並於事後將菸蒂自車窗彈落
路面,認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乃拍照採證並於查明系爭車輛所有人為訴願人○○
○後,以八十七年四月七日X二一五二二七號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以八十七年五月一日
廢字第Z○六二○九五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之罰鍰,因訴願
人○○○自承當日係其駕駛該車停靠於系爭地點於車內吸菸,二人爰於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北市環稽字第八七三○○三五○○○號函復本
府並副知訴願人,其所附答辯書略以:「....惟查本件因採證認定有瑕疵,本局已依訴
願法第十四條規定,自行撤銷第W六○五四八九號(應係Z○六二○九五號,原處分機
關業以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北市環稽字第八七三○○四五七○○號函更正)處分書::。
」是則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訴願必要。
貳、有關訴願人○○○部分: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三、訴願
人不適格者。....」
二、查本案上開處分書係以○○○為受處分人,並無損害訴願人確實的權利或利益;況上開
處分書既如上述,經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是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無必要。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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