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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11.24. 府訴字第八七0七六五六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訴願人經本府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府環五字第八六0七四二五六00號函核准認可為
    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營業地區為「臺北市」。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以基環三字第0八九六三函通知原處分機關,訴願人未經許可逕自跨區營運至基隆市,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基隆廠清除廢鐵,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
    理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證屬實,以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X一一二一
    九九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廢字第Y0一七八四八號處分書處以訴願
    人新臺幣九千元罰鍰,並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前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八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違反第八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定管理輔導辦法規定者,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清除機構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
      之清除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經營廢棄物清除業務……」第四條規定:「……
      其營業地區跨省及直轄市轄區者,由受理申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文件齊備後,轉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再交由省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核備……」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得經營廢塑膠、廢鋁、廢鐵、廢玻璃、廢紙、廚餘、糞尿……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第二十二條
      規定:「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本法及相關規定外,並應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且應自行清除、處理。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至○○公司基隆廠清除廢鐵,為訴願人付費買進資源(廢鐵),並非○○公司
       付費請訴願人處理廢棄物。因廢鐵係屬可再回收利用之資源,故訴願人是將○○公司
       基隆廠之廢棄物「資源化」,而非代處理一般無用之事業廢棄物。
    (二)現行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根本誤將事業廢棄物與可再生之資
       源回收物混為一談,更兼之限制跨區經營,實為一種悖離現實、保障特權的規定,並
       會助長圍標之歪風。且回收之廢鐵,即使是由基隆地區廠商回收,仍舊集中送往其他
       縣市之煉鋼廠跨區處理。
    三、卷查訴願人至○○公司基隆廠運載廢鐵,有○○公司基隆廠廢鐵過磅單十二紙影本附卷
      可稽,復為訴願人所自承,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未經核准逕自跨區營運,予以處罰,揆
      諸前揭規定,固非無據。惟按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
      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
      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為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在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雖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而訂定,惟上開管理輔導
      辦法第四條有關限制跨區營運之法律授權依據,似欠明確,而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且
      限制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跨區營運之目的,據原處分機關答辯係為有效管制廢棄物之流
      向及管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惟倘如訴願人所稱即使是由基隆地區廠商回收,仍舊集
      中送往其他縣市之煉鋼廠跨區處理云云,則限制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跨區營運,似難
      達到管制廢棄物之流向及管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目的。況於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八
      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四六次委員會中,原處分機關派員表示,管制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之跨區營運,僅為保障區域業者之營運。倘所言屬實,此規定將造成區域業者聯合
      壟斷,而使廢棄物所有人須低價出售之不合理現象,實有礙自由經濟市場之機能。再者
      ,廢棄物清除與廢棄物回收之概念是否相同?此關係訴願人付費向○○公司基隆廠買進
      可回收利用之廢鐵,其至○○公司基隆廠運取廢鐵,是否屬清除行為,而應受前揭規範
      之問題,原處分機關亦應予詳論。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以
      昭公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市長 陳水扁 請假
                                  副市長 林嘉誠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公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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