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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88.07.28. 府訴字第八八0四一七六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小字第E0
五六七三九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本件係原處分機關通知(檢驗通知書及展延申請書)訴願人所有之xx-xxxx號自小貨車
,應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十五時五十分前往原處分機關內湖焚化廠動力計測站(本市內湖
區○○路○○號)進行排煙檢測,並敘明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驗,將依法處罰;惟屆期
系爭車輛並未如期前往接受檢測,原處分機關認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乃
以八十八年五月五日D七0二八五0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
並以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小字第E0五六七三九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五千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及交通
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第六十一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交通工具
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分類如左:一、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四)使用中車
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抽驗及申請牌照檢驗。」第十四條規定:「依本
辦法所規定之檢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
修正後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原處分機關所屬未經通告宣導汽車不定期檢驗辦法即佈局於八十八
年三月底以雙掛號柴油引擎汽車不定期檢驗初檢通知書,以僵化手法指定二十多天後的
四月十九日檢驗,時間一到如未到檢即予告發並罰鍰亦未經催告,其設局情況明顯,主
事者心態可議!人腦比不上電腦,有幾人能夠記得二十多天後的某日某時某分去做那些
事,尤其是毫無印象的事務。一般的汽車定期檢驗都有二個月緩衝自由到檢時間,現代
人有時還可能忘記,更別說是不熟悉的不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如過期亦可檢驗,相對的
處分也輕。如前述情況等等已屬不當告發,片面強行處分如何讓市民信服?
三、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布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檢驗及處理
辦法,另於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函頒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而原處分機
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自八十四年起實施柴油引擎汽車不定期檢驗工作,至今已行
之多年,其間利用各種傳播媒體、網路等廣為宣導,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去(八十
七)年舉辦烏賊車票選活動,以鼓勵市民檢舉烏賊車並重視空氣品質問題。卷查本件係
原處分機關寄發初檢通知書請訴願人所有之 xx-xxxx 號自小貨車應於事實欄所述時、
地進行排煙檢測,上開通知書並附有展延申請書一併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送達,此有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上開通知書四即載明:書面通知接受檢驗之車輛,除
因特殊理由,得事先(指定檢驗日期七天前)以書面提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
原處分機關核准展延(以一次為限)。訴願人若有不明瞭之處或無法於規定時間接受檢
測,自可於指定檢驗日期七天前填妥展延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展延(可先以傳真辦
理,事後以公文提出申請)之彈性作法,尚非如訴願人所言以僵化手法指定檢驗,訴願
人之主張自不可採。訴願人未依排定時間前往受檢且於指定檢驗日期屆至前並未向原處
分機關提出相關書面申請展延資料。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
低額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
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出國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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