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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7.19. 府訴字第八九0三九0一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醫院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廢字第X0
一三七七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稽查人員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二分許
,查得進場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車號 xx-xxx垃圾車傾倒之一般
廢棄物中夾雜三大箱未破碎且含有血跡之注射器(含針頭),認訴願人未依規定貯存、處理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六條等規定,以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北市環罰字第X二七四九五二號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嗣經
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廢字第X0一三七七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
元罰鍰,並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二、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
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貯
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
事業廢棄物,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同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工礦廠場、公司行
號、醫療院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得
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每日產生之針頭、針筒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以黃色尖銳物收集盒收集,盒外標示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識及中文字樣,並註明廢棄物產生單位、貯存開始日期、貯
存溫度及以圖說方式說明該收集盒使用方法等自黏式標籤,各單位產生之針頭、針筒
廢棄物統一放置於院內部定點收集之運送筒內,每日再由甲級廢棄物清除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核准清運車輛將運送筒內之廢棄物運送至廢棄物暫貯存場,每日進行
高溫高壓滅菌及粉碎工作,無需由訴願人所屬人員自行收拾送往廢棄物暫貯存場。山
豬窟掩埋場發現三大箱之針頭、針筒,以黃色收集盒存放,收集盒外以英文字樣及美
國感染性廢棄物標誌標示,與訴願人使用之收集盒迥然不同,何以證實該三大箱針頭
、針筒為訴願人所有?
(二)訴願人係屬開放式之公共場所,且正逢搬遷期間必需使用開放櫃放置一般大型廢棄物
如家具、樹幹、樹枝葉,開放櫃放置容量達八分滿時即通知○○公司前來清運。○○
公司使用之運送車輛存放方式屬開放式貯存櫃,貯存櫃開口屬開放式,任何人任何時
刻均得以隨時將廢棄物放入貯存櫃中;清運過程中該公司是否共同運載其他事業廢棄
物?抑或夾雜非訴願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山豬窟掩埋場?另訴願人對於針頭、針
筒係以高溫高壓及粉碎方式處理,並非以焚化方式處理,其成本較焚化低廉,何以須
以降低成本將針頭、針筒以此夾帶方式偷渡清除?且訴願人之針頭、針筒產生量每日
高達一五0公斤,若以此方式,何以僅三盒不達十公斤之量夾帶?訴願人有完整之管
理方式,絕無以整盒方式丟棄。若為分類不當,其不應為整盒方式完整包裝置入一般
廢棄物櫃內。
(三)系爭三大盒針頭、針筒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拆封後赫然發現針筒上貼有八十七年四月
三日注射之標籤,發現針頭、針筒當日為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二者間距高達二年
之久。又訴願人針頭、針筒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均每日高溫高壓滅菌粉碎處理,如何產
生八十七年四月三日注射之針頭、針筒?且內容物中使用之藍色針筒為訴願人並無使
用之針筒,並夾雜有其藥劑之AMP、玻璃藥瓶,訴願人對於玻璃之物品皆另有收集
之回收方式,足證並非訴願人之物品。
(四)當訴願人清運車輛到達掩埋場傾倒廢棄物時,車輛停放點周遭已有大量廢棄物置於車
輛底坐下及四周,何以證實此三大箱針頭、針筒廢棄物為訴願人所有?且於傾倒時多
項物品應受其掩埋機具破壞而不完整,為何此三大盒針頭、針筒仍完整而無受損造成
溢散?且訴願人之工作人員到達掩埋場時,此三大盒針頭、針筒廢棄物已置於掩埋場
辦公室,是否得以證實此廢棄物為訴願人所有?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所屬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所屬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抽查進
場傾倒廢棄物之○○公司所有車號 xx-xxx垃圾車,發現其傾倒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中,
夾雜有三大箱未破碎且含有血跡之注射器(含針頭),有採證照片四幀及外界車輛自運
廢棄物進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抽查記錄表影本乙份附卷可稽。依該垃圾車駕駛張正為
提出之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遞送聯單所載,該車該次僅清運訴
願人一家之廢棄物,而訴願人亦稱該垃圾車所載如家具、樹幹、樹枝葉等廢棄物為其所
有。且稽查人員搜撿廢棄物,並未發現有其他醫療院所之資料或物品。是以,原處分機
關認系爭針頭、針筒等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為訴願人所有,尚非無據。又系爭針頭、針筒
等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縱非訴願人所有,而係他人前往棄置,然訴願人既以開放櫃貯放一
般事業廢棄物,該貯存櫃又放置於訴願人院區,則訴願人即應依首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
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負有不得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
物合併清除、處理之責。另系爭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如係○○公司於清運過程另載他人感
染性事業廢棄物,則屬訴願人與○○公司間之民事問題,亦難據此免責。從而,原處分
機關所為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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