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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8.02. 府訴字第八九0五四四九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工字第H
    00二一五二號處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宜蘭縣環境保護局執行「柴油含硫量管制計畫」,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宜蘭縣
    頭城鎮○○卸貨場抽驗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油品,現場採樣後送往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委託檢驗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該車油品檢測結
    果為含硫量百分之0.一六,超過環保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環署空字第00四一八六一
    號公告之標準(百分之0.0五),該局爰以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環二字第0六一五五號函基
    隆市環境保護局,並經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基環二字第0五七九0號函轉
    原處分機關依法告發,原處分機關遂以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Y0一0二六0號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告發,並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工字第H00二一五二號處理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十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
      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
      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
      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
      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環署空字第00四一八六一號公告:「主旨:自八十八年
      七月一日起含硫量百分之0.0五(不含0.0五%)以上柴油於臺灣本島地區,為易
      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自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臺灣本島地區,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外,均不得使用含
      硫量超過百分之0.0五(不含0.0五%)之柴油。二、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販賣
      或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0.0五(不含0.0五%)之柴油者,應先取得許可證。三
      、前述含硫量超過百分之0.0五(不含0.0五%)之柴油,實際含硫量百分率容許
      0.0一之偏差值。......」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環署空字第000六三二0號函釋:「 ...... 三、依據上開公
      告,無論使用或販賣含硫量百分之0‧0五以上之柴油均在管制之列;因此個人未經許
      可使用不合格柴油,仍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九條(修正後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其責任之歸屬,應由使用者及販賣者自行釐
      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於本(八十九)年五月底接獲該處分書稱訴願人所有 xx-xxx號貨運曳引車未經
      許可逕行使用含硫量超過標準之柴油,此舉令訴願人相當疑惑,因訴願人向來皆在宜蘭
      縣壯圍鄉○○村○○路○○號○○加油站以月結方式購買○○有限公司之高級柴油,且
      皆有加油之簽認單可為佐證,從未購買來路不明之燃料油。
    三、卷查「柴油含硫量管制計畫」係環保署推動由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針對轄區內合法之加油
      站、大客車及大貨車進行隨機抽樣檢驗,旨在促使販賣或使用易致空氣污染物-含硫之
      燃料油者,能合乎法令之標準。本件係宜蘭縣環境保護局為執行上述計畫,於事實欄所
      敘時、地採樣抽檢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油品,現場採樣後依程序送
      至環保署委託檢驗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該車油品經檢測結果含硫量為百分之
      0.一六,超過公告法定標準之百分之0.0五,屬未經許可使用之易致空氣污染物,
      有宜蘭縣環境保護局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環二字第0六一五五號函所附柴油含硫量現場處
      理紀錄表、現場採樣紀錄表及油品檢驗報告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告發、處
      分,自無違誤。訴願人雖主張該公司油品向來在宜蘭縣壯圍鄉○○村○○路○○號○○
      加油站以月結方式購買○○有限公司之高級柴油,有加油之簽認單可為佐證,惟縱認訴
      願人前述主張屬實,然並不能證明本件檢測時所用之油品無添加其他導致含硫量超過法
      定標準之油品,所辯尚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及公告,處以訴願人新臺
      幣十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出國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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