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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8.16. 府訴字第八九0六一三0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小字第E0
六一二二一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改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之xx-xxxx(訴願書誤載為xx-xxxx)自用小貨車,經原處分機關通知應於
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九時五十四分,前往原處分機關內湖焚化廠動力計檢測站(本市內湖區○
○路○○號)接受柴油車排煙檢測,訴願人依時前往檢測,惟經儀器檢測結果,污染度超過
法定排放標準,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五月五日D七0七一六九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案件通知書予以告發,並以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小字第E0六一二二一號交通工具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五月
三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
府。
理 由
一、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
準。」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
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
檢查。」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
......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適用情形-使用中車輛檢驗........排放標準-儀器判定-黑煙污染度%-五十
(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前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中交通工具不定期檢驗由
各級主管機關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施行,或由主管機
關通知於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規定:「汽車....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排放空
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二、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排
放標準者....(二)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
倍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三)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
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五月五日環署空字第0九五0五號函釋:「....二、依『交
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
,就汽車而言,分為四大項:(一)新車型審驗(二)新車抽驗(三)新車申請牌照檢
驗(四)使用中車輛審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抽驗及申請牌照檢驗)。而依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不同檢驗項目,其檢驗方法及適用標準,均
不相同,亦即不同項目之檢驗,代表不同之管制意義。......」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粒狀污染物稽查方式分靜態檢查與動
態檢查:(一)靜態檢查(儀器檢查)......2.檢查程序...... (2)測試方法:濾紙
反射式煙度計......吹除積存物:車輛測試前,須將檔位置於空檔,將腳放於油門踏板
急踩到底,連續三次,以清除排氣系統中的積存物。......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法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於同一日在臺北市監理站國產代檢廠檢測合格,但至原處分機關檢驗卻不合格
,是否同屬政府檢驗單位存在不同檢驗標準?兩種不同的檢驗結果,難以讓市民信服
臺北市政府的公信力。
(二)原處分機關檢驗人員於檢驗時,以急速踩踏油門方式,導致引擎溫度驟升以致排煙污
染度上升。此種操作方式對柴油車而言是不當的機械操作方式,在不當操作方式下的
檢測結果,是否可取信於民?令人懷疑。
三、卷查本案係原處分機關以雙掛號郵件寄發柴油引擎汽車不定期檢驗(初檢)通知書,通
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將其所有 xx-xxxx號自用小貨車開往指定地點進行排煙檢
測,訴願人依時前往檢測,檢測結果,系爭車輛之柴油車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檢測結
果經判定超過法定排放標準,原處分機關依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規定,當
場掣單舉發,由車輛使用人簽收,並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千元之罰鍰,有原處分機關柴
油引擎汽車不定期檢驗(初檢)通知書、柴油車排煙檢驗結果表、八十八年五月五日D
七0七一六九號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是系爭車輛
污染度超過法定排放標準之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急速踩踏油門為不當之機械操作方法乙節,經查原處分機關檢
驗人員將油門踏板急踩到底,係依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旨在
清除排氣系統之積存物,並非不當之操作方式,訴願人前揭主張顯有誤解。另訴願人主
張同屬政府檢測單位存在不同檢驗標準乙節,查原處分機關排煙檢測站之檢測儀器符合
國家標準,均由原廠校正合格,且每日檢測前均以參考片校正,並於當日檢測結束後再
校正一次,以查核儀器檢測之偏差在許可範圍內,確保儀器檢測之正確性,並登錄校正
紀錄以利查核追蹤,且其檢測作業係依前述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測試方法操作,並由訓練
合格之檢測人員為之,故儀器與人員之操作均符合規定,檢測結果自有其準確性,是上
述主張,尚不足採。
五、惟查系爭車輛根據原處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驗結果表影本記載,出廠年分為一九九一年
(民國八十年)四月,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柴油及替代清
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
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適用情形-使用中車輛檢驗........排放標準-儀器
判定-黑煙污染度%-五十(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前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
」,其空氣污染法定排放標準為五十%。是其柴油車全負載定轉速排煙測試檢測結果(
六十八%)雖超過上述法定排放標準,惟並未超過上述標準之一‧五倍,則依交通工具
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應依罰鍰下限標準處以新臺幣三千
元罰鍰。原處分機關逕依上開罰鍰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
千元罰鍰,顯與前述規定有違,爰將原處分撤銷,改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市 長 馬英九 公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出國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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